卷四·中指取寸
頭部:
前髮際至後髮際,折作十二節,為一尺二寸。前髮際不明者,取眉心直上行三寸。後髮際不明者,取大椎上行三寸。前後俱不明者,折作一尺八寸。頭部直寸,並依此法取。眼內眥角至外眥角為一寸,頭部橫穴,並依此穴寸法取。
神庭穴至曲差穴、曲差穴至本神穴、本神穴至頭維穴各一寸半,自神庭至頭維共四寸半。
背部:
大椎穴至尾骶骨穴,總計二十一椎,通作三尺,故謂人為三尺之軀者,此也。上七椎,每椎一寸四分一厘,共九寸八分七厘。中七椎,每椎一寸六分一厘,共一尺一寸二分七厘。下七椎,每椎一寸二分六厘,共八寸八分二厘。
第二行,俠脊各一寸半,除脊一寸,共折作四寸,分兩旁。
第三行,俠脊各三寸,除脊一寸,共折作七寸,分兩旁。
腹部:
膺部腹部橫寸,並用對乳間橫折作八寸。膺腹橫寸取穴,悉依上法。直寸取穴,依中行心蔽骨下至臍,共折八寸。人無蔽骨者,取歧骨下至臍心,共折九寸取之。臍下至毛際橫骨,折作五寸。天突至膻中,折作八寸,下行一寸六分為中庭,上取天突,下至中庭,共折九寸六分。
手足部、並背部橫寸,並用中指寸取之。
男左女右,手中指第二節內廷,兩橫紋頭相去為一寸。取稻稈心量,或用薄篾量,皆易折而不伸縮為準,用繩則伸縮不便,故多不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