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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四·火死

凡生前被火燒死者,其屍口鼻內有菸灰,兩手腳皆拳縮。(緣其人未死前被火逼奔掙,口開氣脈往來,故呼吸菸灰入口鼻內)若死後燒者,其人雖手足拳縮,口內即無菸灰。若不燒著兩肘骨及膝骨,手腳亦不拳縮。

若因老病失火燒死,其屍肉色焦黑或卷,兩手拳曲,臂曲在胸前,兩膝亦曲。口眼開,或咬齒及唇,或有脂膏黃色突出皮肉。

若被人勒死拋掉在火內,頭髮焦黃,頭面、渾身燒得焦黑,皮肉搐皺,並無 漿HT皮去處,項下有被勒著處痕跡。

又若被刀殺死,卻作火燒死者,勒仵作拾起白骨,扇去地下灰塵,於屍首下淨地上,用釅米醋酒潑,若是殺死,即有血入地,鮮紅色。須先問屍首生前宿臥所在,卻恐殺死後移屍往他處,即難驗屍下血色。

大凡人屋,或瓦或茅蓋,若被火燒,其死屍在茅瓦之下。或因與人有仇,乘勢推入燒死者,其死屍則在茅瓦之上。兼驗頭足,亦有向至。

如屍被火化盡,只是灰,無條段骨殖者,勒行人、鄰證供狀∶緣上件屍首或失火燒毀,或被人燒毀,即無骸骨存在,委是無憑檢驗。方與備申。

凡驗被火燒死人,先問原申人∶火從何處起?火起時其人在甚處?因甚在彼?被火燒時曾與不曾救應?仍根究曾與不曾與人作鬧?見得端的,方可檢驗。

或檢得頭髮焦拳,頭面連身一概焦黑。宜申說∶今來無憑檢驗本人沿身上下有無傷損他故,及定奪年顏形狀不得。只檢得本人口鼻內有無灰燼,委是火燒身死。如火燒深重,實無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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