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四·自刑
凡自割喉下死者,其屍口眼合,兩手拳握,臂曲而縮,(死人用手把定刃物,似作力勢,其手自然拳握)肉色黃,頭髻緊。
若用小刀子自割,只可長一寸五分至二寸;用食刀,即長三寸至四寸以來;若用瓷器,分數不大。逐件器刃自割,並下刃一頭尖小,但傷著氣喉即死。
若將刃物自斡著喉下、心前、腹上、兩脅肋、太陽、頂門要害處,但傷著膜,分數雖小即便死;如割斡不深,及不系要害,雖三兩處,未得致死。
若用左手,刃必起自右耳後,過喉一、二寸;用右手,必起自左耳後。傷在喉骨上難死,蓋喉骨堅也;在喉骨下易死,蓋喉骨下虛而易斷也。其痕起手重,收手輕。(假如用左手把刃而傷,則喉右邊下手處深,左邊收刃處淺,其中間不如右邊。蓋下刃太重,漸漸負痛縮手,因而輕淺,及左手須似握物是也。右手亦然)
凡自割喉下,只是一出刀痕。若當下體死時,痕深一寸七分,食系、氣系並斷;如傷一日以下體死,深一寸五分,食系斷,氣系微破;如傷三、五日以後死者,深一寸三分,食系斷。須頭髻角子散慢。
更看其人面愁而眉皺,即是自割之狀。(此亦難必)
若自用刀剁下手並指節者,其皮頭皆齊,必用藥物封扎。雖是刃物自傷,必不能當下體死,必是將養不較致死。其痕肉皮頭卷向里,如死後傷者,即皮不捲向里,以此為驗。
又有人因自用口齒咬下手指者,齒內有風著於痕口,多致身死,少有生者。其咬破處瘡口一道,周迥骨折必有膿水淹浸,皮肉損爛,因此將養不較,致命身死。其痕有口齒跡,及有皮血不齊去處。
驗自刑人,即先問原申人∶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?自刑時或早或晚?用何刃物?若有人來認識,即問∶身死人年若干?在生之日使左手、使右手?如是奴婢,即先討契書看,更問∶有無親戚?及已死人使左手、使右手?並須仔細看驗痕跡去處。
更須看驗,在生前刃傷即有血行,死後即無血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