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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·卷五十四

◎食貨二

○賦役

賦役之法,唐租庸調猶為近古。自楊炎作兩稅法,簡而易行,歷代相沿,至明不改。太祖為吳王,賦稅十取一,役法計田出夫。縣上、中、下三等,以賦十萬、六萬、三萬石下為差。府三等,以賦二十萬上下、十萬石下為差。即位之初,定賦役法,一以黃冊為準。冊有丁有田,丁有役,田有租。租曰夏稅,曰秋糧,凡二等。夏稅無過八月,秋糧無過明年二月。丁曰成丁,曰未成丁,凡二等。民始生,籍其名曰不成丁,年十六曰成丁。成丁而役,六十而免。又有職役優免者,役曰里甲,曰均徭,曰雜泛,凡三等。以戶計曰甲役,以丁計曰徭役,上命非時曰雜役,皆有力役,有雇役。府州縣驗冊丁口多寡,事產厚薄,以均適其力。

兩稅,洪武時,夏稅曰米麥,曰錢鈔,曰絹。秋糧曰米,曰錢鈔,曰絹。弘治時,會計之數,夏稅曰大小米麥,曰麥荍,曰絲綿並荒絲,曰稅絲,曰絲綿折絹,曰稅絲折絹,曰本色絲,曰農桑絲折絹,曰農桑零絲,曰人丁絲折絹,曰改科絹,曰棉花折布,曰薴布,曰土薴,曰紅花,曰麻布,曰鈔,曰租鈔,曰稅鈔,曰原額小絹,曰幣帛絹,曰本色絹,曰絹,曰折色絲。秋糧曰米,曰租鈔,曰賃鈔,曰山租鈔,曰租絲,曰租絹,曰粗租麻布,曰課程棉布,曰租薴布,曰牛租米谷,曰地畝棉花絨,曰棗子易米,曰棗株課米,曰課程苧麻折米,曰棉布,曰魚課米,曰改科絲折米。萬曆時,小有所增損,大略以米麥為主,而絲絹與鈔次之。夏稅之米惟江西、湖廣、廣東、廣西,麥荍惟貴州,農桑絲遍天下,惟不及川、廣、雲、貴,餘各視其地產。

太祖初立國即下令,凡民田五畝至十畝者,栽桑、麻、木棉各半畝,十畝以上倍之。麻畝徵八兩,木棉畝四兩。栽桑以四年起科。不種桑,出絹一疋。不種麻及木棉,出麻布、棉布各一疋。此農桑絲絹所由起也。

洪武九年,天下稅糧,令民以銀、鈔、錢、絹代輸。銀一兩、錢千文、鈔一貫,皆折輸米一石,小麥則減直十之二。棉薴一疋,折米六斗,麥七斗。麻布一疋,折米四斗,麥五斗。絲絹等各以輕重為損益,願人粟者聽。十七年,雲南以金、銀、貝、布、漆、丹砂、水銀代秋租。於是謂米麥為本色,而諸折納稅糧者,謂之折色。越二年,又令戶部侍郎楊靖會計天下倉儲存糧,二年外並收折色,惟北方諸布政司需糧餉邊,仍使輸粟。三十年諭戶部曰:“行人高稹言,陝西困逋賦。其議自二十八年以前,天下逋租,鹹許任土所產,折收布、絹、棉花及金、銀等物,著為令。”於是戶部定:鈔一錠,折米一石;金一兩,十石;銀一兩,二石;絹一疋,石有二斗;棉布一疋,一石;薴布一疋,七斗;棉花一斤,二斗。帝曰:“折收逋賦,蓋欲蘇民困也。今賦重若此,將愈困民,豈恤之之意哉。金、銀每兩折米加一倍。鈔止二貫五百文折一石。餘從所議。”

永樂中,既得交阯,以絹,漆,蘇木,翠羽,紙扇,沉、速、安息諸香代租賦。廣東瓊州黎人、肇慶瑤人內附,輸賦比內地。天下本色稅糧三千餘萬石,絲鈔等二千餘萬。計是時,宇內富庶,賦入盈羨,米粟自輸京師數百萬石外,府縣倉廩蓄積甚豐,至紅腐不可食。歲歉,有司往往先發粟振貸,然後以聞。雖歲貢銀三十萬兩有奇,而民間交易用銀,仍有厲禁。

至正統元年,副都御史周銓言:“行在各衛官俸支米南京,道遠費多,輒以米易貨,貴買賤售,十不及一。朝廷虛糜廩祿,各官不得實惠。請於南畿、浙江、江西、湖廣不通舟楫地,折收布、絹、白金,解京充俸。”江西巡撫趙新亦以為言,戶部尚書黃福復條以請。帝以問行在戶部尚書胡濙。濙對以太祖嘗折納稅糧於陝西、浙江,民以為便。遂仿其制,米麥一石,折銀二錢五分。南畿、浙江、江西、湖廣、福建、廣東、廣西米麥共四百餘萬石,折銀百萬餘兩,入內承運庫,謂之金花銀。其後概行於天下。自起運兌軍外,糧四石收銀一兩解京,以為永例。諸方賦入折銀,而倉廩之積漸少矣。

初,太祖定天下官、民田賦,凡官田畝稅五升三合五勺,民田減二升,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,沒官田一斗二升。惟蘇、松、嘉、湖,怒其為張士誠守,乃籍諸豪族及富民田以為官田,按私租簿為稅額。而司農卿楊憲又以浙西地膏腴,增其賦,畝加二倍。

故浙西官、民田視他方倍蓰,畝稅有二三石者。大抵蘇最重,松、嘉、湖次之,常、杭又次之。洪武十三年命戶部裁其額,畝科七斗五升至四斗四升者減十之二,四斗三升至三斗六升者俱止徵三斗五升,其以下者仍舊。時蘇州一府,秋糧二百七十四萬六千餘石,自民糧十五萬石外,皆官田糧。官糧歲額與浙江通省埒,其重猶如此。建文二年詔曰:“江、浙賦獨重,而蘇、松準私租起科,特以懲一時頑民,豈可為定則以重困一方。宜悉與減免,畝不得過一斗。”成祖盡革建文政,浙西之賦復重。宣宗即位,廣西布政使周乾巡視蘇、常、嘉、湖諸府還,言:“諸府民多逃亡,詢之耆老,皆雲重賦所致。如吳江、崑山民田租,舊畝五升,小民佃種富民田,畝輸私租一石。後因事故入官,輒如私租例盡取之。十分取八,民猶不堪,況盡取乎。盡取,則民必凍餒,欲不逃亡,不可得也。仁和、海寧、崑山海水陷官、民田千九百餘頃,逮今十有餘年,猶征其租。田沒於海,租從何出?請將沒官田及公、侯還官田租,俱視彼處官田起科,畝稅六斗。海水淪陷田,悉除其稅,則田無荒蕪之患,而細民獲安生矣。”帝命部議行之。宣德五年二月詔:“舊額官田租,畝一斗至四斗者各減十之二,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者減十之三。著為令。”於是江南巡撫周忱與蘇州知府況鍾,曲計減蘇糧七十餘萬,他府以為差,而東南民力少紓矣。忱又令松江官田依民田起科,戶部劾以變亂成法。宣宗雖不罪,亦不能從。而朝廷數下詔書,蠲除租賦。持籌者輒私戒有司,勿以詔書為辭。帝與尚書胡濙言“計臣壅遏膏澤”,然不深罪也。正統元年令蘇、松、浙江等處官田,準民田起科,秋糧四斗一升至二石以上者減作三斗,二斗一升以上至四斗者減作二斗,一斗一升至二斗者減作一斗。蓋宣德末,蘇州逋糧至七百九十萬石,民困極矣。至是,乃獲少蘇。英宗復辟之初,令鎮守浙江尚書孫原貞等定杭、嘉、湖則例,以起科重者徵米宜少,起科輕者徵米宜多。乃定官田畝科一石以下,民田七斗以下者,每石歲徵平米一石三斗;官民田四斗以下者,每石歲徵平米一石五斗;官田二斗以下,民田二斗七升以下者,每石歲徵平米一石七斗;官田八升以下,民田七升以下者,每石歲徵平米二石二斗。凡重者輕之,輕者重之,欲使科則適均,而畝科一石之稅未嘗減雲。

嘉靖二年,御史黎貫言:“國初夏秋二稅,麥四百七十餘萬石,今少九萬;米二千四百七十餘萬石,今少二百五十餘萬。而宗室之蕃,官吏之冗,內官之眾,軍士之增,悉取給其中。賦入則日損,支費則日加。請核祖宗賦額及經費多寡之數,一一區畫,則知賦入有限,而浮費不容不節矣。”於是戶部議:“令天下官吏考滿遷秩,必嚴核任內租稅,徵解足數,方許給由交代。仍乞朝廷躬行節儉,以先天下。”帝納之。既而諭德顧鼎臣條上錢糧積弊四事:

一曰察理田糧舊額。請責州縣官,於農隙時,令里甲等仿洪武、正統間魚鱗、風旗之式,編造圖冊,細列元額田糧、字圩、則號、條段、坍荒、成熟步口數目,官為覆勘,分別界址,履畝檢踏丈量,具開墾改正豁除之數。刊刻成書,收貯官庫,給散里中,永為稽考。仍斟酌先年巡撫周忱、王恕簡便可行事例,立為定規。取每歲實徵、起運、存留、加耗、本色、折色並處補、暫徵、帶徵、停徵等件數目,會計已定,張榜曉諭。庶吏胥不得售其奸欺,而小民免賠累科擾之患。一曰催徵歲辦錢糧。成、弘以前,里甲催徵,糧戶上納,糧長收解,州縣臨收。糧長不敢多收斛面,糧戶不敢攙雜水谷糠粃,兌糧官軍不敢阻難多索,公私兩便。近者,有司不複比較經催里甲負糧人戶,但立限敲扑糧長,令下鄉追徵。豪強者則大斛倍收,多方索取,所至雞犬為空。孱弱者為勢豪所凌,耽延欺賴,不免變產補納。至或舊役侵欠,責償新僉,一人逋負,株連親屬,無辜之民死於箠楚囹圄者幾數百人。且往時每區糧長不過正、副二名,近多至十人以上。其實收掌管糧之數少,而科斂打點使用年例之數多。州縣一年之間,輒破中人百家之產,害莫大焉。宜令戶部議定事例,轉行所司,審編糧長務遵舊規。如州縣官多僉糧長,縱容下鄉,及不委里甲催辦,輒酷刑限比糧長者,罪之。致人命多死者,以故勘論。

其二則議遣官綜理及復預備倉糧也。疏下,戶部言:“所陳俱切時弊,令所司舉行。”遷延數載如故。

糧長者,太祖時,令田多者為之,督其鄉賦稅。歲七月,州縣委官偕詣京,領勘合以行。糧萬石,長、副各一人,輸以時至,得召見,語合,輒蒙擢用。末年更定,每區正副二名輪充。宣德間,復永充。科斂橫溢,民受其害,或私賣官糧以牟利。其罷者,虧損公賦,事覺,至隕身喪家。景泰中,革糧長,未幾又復。自官軍兌運,糧長不復輸京師,在州裡間頗滋害,故鼎臣及之。

未幾,御史郭弘化等亦請通行丈量,以杜包賠兼併之弊。帝恐紛擾,不從。給事中徐俊民言:“今之田賦,有受地於官,歲供租稅者,謂之官田。有江水泛溢溝塍淹沒者,謂之坍江。有流移亡絕,田棄糧存者,謂之事故。官田貧民佃種,畝入租三斗,或五六斗或石以上者有之。坍江、事故虛糧,里甲賠納,或數十石或百餘石者有之。夫民田之價十倍官田,貧民既不能置。而官田糧重,每病取盈,益以坍江、事故虛糧,又令攤納,追呼敲扑,歲無寧日。而奸富猾胥方且詭寄、那移,並輕分重。此小民疾苦,閭閻凋瘁,所以日益而日增也。請定均糧、限田之制。坍江、事故,悉與蠲免。而合官民田為一,定上、中、下三則起科以均糧。富人不得過千畝,聽以百畝自給,其羨者則加輸邊稅。如此,則多寡有節,輕重適宜,貧富相安,公私俱足矣。”部議:“疆土民俗各異,令所司熟計其便。”不行。

越數年,乃從應天巡撫侯位奏,免蘇州坍海田糧九萬餘石,然那移、飛灑之弊,相沿不改。至十八年,鼎臣為大學士,復言:“蘇、松、常、鎮、嘉、湖、杭七府,供輸甲天下,而里胥豪右蠹弊特甚。宜將欺隱及坍荒田土,一一檢核改正。”於是應天巡撫歐陽鐸檢荒田四千餘頃,計租十一萬石有奇,以所欺隱田糧六萬餘石補之,餘請豁免。戶部終持不下。時嘉興知府趙瀛建議:“田不分官、民,稅不分等則,一切以三鬥起徵。”鐸乃與蘇州知府王儀盡括官、民田裒益之。履畝清丈,定為等則。所造經賦冊,以八事定稅糧:曰元額稽始,曰事故除虛,曰分項別異,曰歸總正實,曰坐派起運,曰運餘撥存,曰存餘考積,曰徵一定額。又以八事考里甲:曰丁田,曰慶賀,曰祭祀,曰鄉飲,曰科賀,曰恤政,曰公費,曰備用。以三事定均徭:曰銀差,曰力差,曰馬差。著為例。

徵一者,總徵銀米之凡,而計畝均輸之。其科則最重與最輕者,稍以耗損益推移。重者不能盡損,惟遞減耗米,派輕齎折除之,陰予以輕。輕者不能加益,為徵本色,遞增耗米加乘之,陰予以重。推收之法,以田為母,戶為子。時豪右多梗其議,鼎臣獨以為善,曰:“是法行,吾家益千石輸,然貧民減千石矣,不可易也。”顧其時,上不能損賦額,長民者私以己意變通。由是官田不至偏重,而民田之賦反加矣。

時又有綱銀、一串鈴諸法。綱銀者,舉民間應役歲費,丁四糧六總徵之,易知而不繁,猶網之有綱也。一串鈴,則夥收分解法也。自是民間輸納,止收本色及折色銀矣。

是時天下財賦,歲入太倉庫者二百萬兩有奇。舊制以七分經費而存積三分備兵、歉,以為常。世宗中年,邊供費繁,加以土木、禱祀,月無虛日,帑藏匱竭。司農百計生財,甚至變賣寺田,收贖軍罪,猶不能給。二十九年,俺荅犯京師,增兵設戍,餉額過倍。三十年,京邊歲用至五百九十五萬,戶部尚書孫應奎蒿目無策,乃議於南畿、浙江等州縣增賦百二十萬,加派於是始。

嗣後,京邊歲用,多者過五百萬,少者亦三百餘萬,歲入不能充歲出之半。由是度支為一切之法,其箕斂財賄、題增派、括贓贖、算稅契、折民壯、提編、均徭、推廣事例興焉。其初亦賴以濟匱,久之諸所灌輸益少。又四方多事,有司往往為其地奏留或請免:浙、直以備倭,川、貴以采木,山、陝、宣、大以兵荒。不惟停格軍興所徵發,即歲額二百萬,且虧其三之一。而內廷之賞給,齋殿之經營,宮中夜半出片紙,吏雖急,無敢延頃刻者。三十七年,大同右衛告警,賦入太倉者僅七萬,帑儲大較不及十萬。戶部尚書方鈍等憂懼不知所出,乃乘間具陳帑藏空虛狀,因條上便宜七事以請。既,又令群臣各條理財之策,議行者凡二十九事,益瑣屑,非國體。而累年以前積逋無不追徵,南方本色逋賦亦皆追徵折色矣。

是時,東南被倭,南畿、浙、閩多額外提編,江南至四十萬。提編者,加派之名也。其法,以銀力差排編十甲,如一甲不足,則提下甲補之,故謂之提編。及倭患平,應天巡撫周如斗乞減加派,給事中何煃亦具陳南畿困敝,言:“軍門養兵,工部料價,操江募兵,兵備道壯丁,府州縣鄉兵,率為民累,甚者指一科十,請禁革之。”命如煃議,而提編之額不能減。

隆、萬之世,增額既如故,又多無藝之徵,逋糧愈多,規避亦益巧。已解而愆限或至十餘年,未徵而報收,一縣有至十萬者。逋欠之多,縣各數十萬。賴行一條鞭法,無他科擾,民力不大絀。

一條鞭法者,總括一州縣之賦役,量地計丁,丁糧畢輸於官。一歲之役,官為僉募。力差,則計其工食之費,量為增減;銀差,則計其交納之費,加以增耗。凡額辦、派辦、京庫歲需與存留、供億諸費,以及土貢方物,悉並為一條,皆計畝徵銀,折辦於官,故謂之一條鞭。立法頗為簡便。嘉靖間,數行數止,至萬曆九年乃盡行之。

其後接踵三大征,頗有加派,事畢鏇已。至四十六年,驟增遼餉三百萬。時內帑充積,帝靳不肯發。戶部尚書李汝華乃援征倭、播例,畝加三厘五毫,天下之賦增二百萬有奇。明年復加三厘五毫。明年,以兵工二部請,復加二厘。通前後九厘,增賦五百二十萬,遂為歲額。所不加者,畿內八府及貴州而已。

天啟元年,給事中甄淑言:“遼餉加派,易致不均。蓋天下戶口有戶口之銀,人丁有人丁之銀,田土有田土之銀,有司徵收,總曰銀額。按銀加派,則其數不漏。東西南北之民,甘苦不同,布帛粟米力役之法,徵納不同。惟守令自知其甘苦,而通融其徵納。今因人土之宜,則無偏枯之累。其法,以銀額為主,而通人情,酌土俗,頒示直省。每歲存留、起解各項銀兩之數,以所加餉額,按銀數分派,總提折扣,裒多益寡,期不失餉額而止。如此,則愚民易知,可杜奸胥意為增減之弊。且小民所最苦者,無田之糧,無米之丁,田鬻富室,產去糧存,而猶輸丁賦。宜取額丁、額米,兩衡而定其數,米若干即帶丁若干。買田者,收米便收丁,則縣冊不失丁額,貧民不致賠累,而有司亦免逋賦之患。”下部覆議,從之。

崇禎三年,軍興,兵部尚書梁廷棟請增田賦。戶部尚書畢自嚴不能止,乃於九厘外畝復徵三厘。惟順天、永平以新被兵無所加,餘六府畝徵六厘,得他省之半,共增賦百六十五萬四千有奇。後五年,總督盧象升請加宦戶田賦十之一,民糧十兩以上同之。既而概徵每兩一錢,名曰助餉。越二年,復行均輸法,因糧輸餉,畝計米六合,石折銀八錢,又畝加徵一分四厘九絲。越二年,楊嗣昌督師,畝加練餉銀一分。兵部郎張若麒請收兵殘遺產為官莊,分上、中、下,畝納租八斗至二三斗有差。御史衛周胤言:“嗣昌流毒天下,剿練之餉多至七百萬,民怨何極。”御史郝晉亦言:“萬曆末年,合九邊餉止二百八十萬。今加派遼餉至九百萬。剿餉三百三十萬,業已停罷,鏇加練餉七百三十餘萬。自古有一年而括二千萬以輸京師,又括京師二千萬以輸邊者乎?”疏語雖切直,而時事危急,不能從也。

役法定於洪武元年。田一頃出丁夫一人,不及頃者以他田足之,名曰均工夫。尋編應天十八府州,江西九江、饒州、南康三府均工夫圖冊。每歲農隙赴京,供役三十日遣歸。田多丁少者,以佃人充夫,而田主出米一石資其用。非佃人而計畝出夫者,畝資米二升五合。迨造黃冊成,以一百十戶為一里,里分十甲曰里甲。以上、中、下戶為三等,五歲均役,十歲一更造。一歲中諸歲雜目應役者,編第均之,銀、力從所便,曰均徭。他雜役。凡祗應、禁子、弓兵,悉僉市民,毋役糧戶。額外科一錢、役一夫者,罪流徙。

後法稍馳,編徭役里甲者,以戶為斷,放大戶而勾單小。於是議者言,均徭之法,按冊籍丁糧,以資產為宗,核人戶上下,以蓄藏得實也。稽冊籍,則富商大賈免役,而土著困;核人戶,則官吏里胥輕重其手,而小民益窮蹙。二者交病。然專論丁糧,庶幾古人租庸調之意。乃令以舊編力差、銀差之數當丁糧之數,難易輕重酌其中。役以應差,里甲除當復者,論丁糧多少編次先後,曰鼠尾冊,按而徵之。市民商賈家殷足而無田產者,聽自占,以佐銀差。正統初,僉事夏時創行於江西,他省仿行之,役以稍平。

其後諸上供者,官為支解,而官府公私所須,復給所輸銀於坊里長,責其營辦。給不能一二,供者或什伯,甚至無所給,惟計值年裡甲祗應夫馬飲食,而里甲病矣。凡均徭,解戶上供為京徭,主納為中官留難,不易中納,往復改貿,率至傾產。其他役苛索之弊,不可毛舉。

明初,令天下貢土所有,有常額,珍奇玩好不與。即須用,編之里甲,出銀以市。顧其目冗碎,奸黠者緣為利孔。又大工營繕,祠官祝厘,資用繁溢。迨至中葉,倭寇交訌,仍歲河決,國用耗殫。於是里甲、均徭,浮於歲額矣。

凡役民,自里甲正辦外,如糧長、解戶、馬船頭、館夫、祗候、弓兵、皂隸、門禁、廚斗為常役。後又有斫薪、抬柴、修河、修倉、運料、接遞、站鋪、插淺夫之類,因事編僉,歲有增益。嘉、隆後,行一條鞭法,通計一省丁糧,均派一省徭役。於是均徭、里甲與兩稅為一,小民得無擾,而事亦易集。然糧長、里長,名罷實存,諸役卒至,復僉農氓。條鞭法行十餘年,規制頓紊,不能盡遵也。天啟時,御史李應升疏陳十害,其三條切言馬夫、河役、糧甲、修辦、白役擾民之弊。崇禎三年,河南巡撫范景文言:“民所患苦,莫如差役。錢糧有收戶、解戶、驛遞有馬戶,供應有行戶,皆僉有力之家充之,名曰大戶。究之,所僉非富民,中人之產輒為之傾。自變為條鞭法,以境內之役均於境內之糧,宜少蘇矣,乃民間仍歲奔走,罄資津貼,是條鞭行而大戶未嘗革也。”時給事中劉懋復奏裁驛夫,徵調往來,仍責編戶。驛夫無所得食,至相率從流賊為亂雲。

凡軍、匠、灶戶,役皆永充。軍戶死若逃者,於原籍勾補。匠戶二等:曰住坐,曰輪班。住坐之匠,月上工十日。不赴班者,輸罰班銀月六錢,故謂之輸班。監局中官,多占匠役,又括充幼匠,動以千計,死若逃者,勾補如軍。灶戶有上、中、下三等。每一正丁,貼以餘丁。上、中戶丁力多,或貼二三丁,下戶概予優免。他如陵戶、園戶、海戶、廟戶、幡夫、庫役,瑣末不可勝計。

明初,工役之繁,自建設兩京宗廟、宮殿、闕門、王邸,采木、陶甓,工匠造作,以萬萬計。所在築城、浚陂,百役具舉。迄於洪、宣,郊壇、倉庾猶未迄工。正統、天順之際,三殿、兩宮、南內、離宮,次第興建。弘治時,大學士劉吉言:“近年工役,俱摘發京營軍士,內外軍官禁不得估工用大小多寡。本用五千人,奏請至一二萬,無所稽核。”禮部尚書倪岳言:“諸役費動以數十萬計,水旱相仍,乞少停止。”南京禮部尚書童軒復陳工役之苦。吏部尚書林瀚亦言:“兩畿頻年凶災,困於百役,窮愁怨嘆。山、陝供億軍興,雲南、廣東西徵發剿叛。山東、河南、湖廣、四川、江西興造王邸,財力不贍。浙江、福建辦物料,視舊日增多。庫藏空匱,不可不慮。”帝皆納其言,然不能盡從也。武宗時,乾清宮役尤大。以太素殿初制朴儉,改作雕峻,用銀至二千萬餘兩,役工匠三千餘人,歲支工食米萬三千餘石。又修凝翠、昭和、崇智、光霽諸殿,御馬臨、鐘鼓司、南城豹房新房、火藥庫皆鼎新之。權幸閹宦莊園祠墓香火寺觀,工部復竊官銀以媚焉。給事中張原言:“工匠養父母妻子,尺籍之兵御外侮,京營之軍衛王室,今奈何令民無所賴,兵不麗伍,利歸私門,怨叢公室乎?”疏入,謫貴州新添驛丞。世宗建設最繁,十五年以前,名為汰省,而經費已六七百萬。其後增十數倍,齋宮、秘殿並時而興。工場二三十處,役匠數萬人,軍稱之,歲費二三百萬。其時宗廟、萬壽宮災,帝不之省,營繕益急。經費不敷,乃令臣民獻助;獻助不已,復行開納。勞民耗財,視武宗過之。萬曆以後,建設織造,溢經制數倍,加以徵調、開採,民不得少休。迨閹人亂政,建第營墳,僣越亡等,功德私祠遍天下。蓋二百餘年,民力殫殘久矣。其以職役優免者,少者一二丁,多者至十六丁。萬曆時,免田有至二三千者。

至若賦稅蠲免,有恩蠲,有災蠲。太祖之訓,凡四方水旱輒免稅,豐歲無災傷,亦擇地瘠民貧者優免之。凡歲災,盡蠲二稅,且貸以米,甚者賜米布若鈔。又設預備倉,令老人運鈔易米以儲粟。荊、蘄水災,命戶部主事趙乾往振,遷延半載,怒而誅之。青州旱蝗,有司不以聞,逮治其官吏。旱傷州縣,有司不奏,許耆民申訴,處以極刑。孝感飢,其令請以預備倉振貸,帝命行人馳驛往,且諭戶部:自今凡歲飢,先發倉庾以貸,然後聞,著為令。”在位三十餘年,賜予布鈔數百萬,米百餘萬,所蠲租稅無數。成祖聞河南飢,有司匿不以聞,逮沼之。因命都御史陳瑛榜諭天下,有司水旱災傷不以聞者,罪不宥。又敕朝廷歲遣巡視官,目擊民艱不言者,悉逮下獄。仁宗監國時,有以發振請者,遣人馳諭之,言:“軍民睏乏,待哺嗷嗷,尚從容啟請待報,不能效漢汲黯耶?”宣宗時,戶部請核饑民。帝曰:“民飢無食,濟之當如拯溺救焚,奚待勘。”蓋二祖、仁、宣時,仁政亟行。預備倉之外,又時時截起運,賜內帑。被災處無儲粟者,發旁縣米振之。蝗蝻始生,必遣人捕枌。鬻子女者,官為收贖。且令富人蠲佃戶租。大戶貸貧民粟,免其雜役為息,豐年償之。皇莊、湖泊皆馳禁,聽民採取。饑民還籍,給以口糧。京、通倉米,平價出糶。兼預給俸糧以殺米價,建官舍以處流民,給糧以收棄嬰,養濟院窮民各注籍,無籍者收養蠟燭、幡竿二寺。其恤民如此。世宗、神宗於民事略矣,而災荒疏至,必賜蠲振,不敢違祖制也。

振米之法,明初,大口六斗,小口三斗,五歲以下不與。永樂以後,減其數。

納米振濟贖罪者,景帝時,雜犯死罪六十石,流徒減三之一,餘遞減有差。捐納事例,自憲宗始。生員納米百石以上,人國子監;軍民納二百五十石,為正九品散官,加五十石,增二級,至正七品止。武宗時,富民納粟振濟,千石以上者表其門,九百石至二三百石者,授散官,得至從六品。世宗令義民出谷二十石者,給冠帶,多者授官正七品,至五百石者,有司為立坊。

振粥之法,自世宗始。

報災之法,洪武時不拘時限。弘治中,始限夏災不得過五月終,秋災不得過九月終。萬曆時,又分近地五月、七月,邊地七月、九月。

洪武時,勘災既實,盡與蠲免。弘治中,始定全災免七分,自九分災以下遞減。又止免存留,不及起運,後遂為永制雲。

譯文

賦稅徭役的辦法,唐代的租庸調還算接近古代。

自從楊炎作兩稅法,簡單易行,歷代相沿襲用,到明代而不改變。

太祖為昊王時,賦稅取十分之一,徭役之法按田地計算出夫役。

縣分上、中、下三等,按賦稅十萬、六萬、三萬石以下馬差等。

府分三等,按賦稅二十萬上下、十萬石以下馬差等。

即位之初,制定賦稅徭役之法,全部以黃冊為準。

簿冊有丁口有田畝,丁口有徭役,田地有租稅。

租稱夏稅,稱秋糧,共二等。

徵收夏稅不過八月,秋糧不過第二年二月。

丁稱成丁,稱未成丁,共二等。

人民剛出生,登記其名稱不成丁,年齡十六歲稱成丁。

成丁服勞役,六稱不成丁,年齡十六歲稱成丁。

成丁服勞役,六十歲免服勞役。

又有職役優免的。

役稱里甲,稱均徭,稱雜泛,共三等。

按戶計算稱甲役,按丁口計算稱徭役,朝廷命令沒有一定的時限稱雜役,都有力役,有雇役。

府州縣查酸簿冊梘丁口的多少,產業的厚薄,來平均役力。

兩稅,洪武時期,夏稅一是米麥,一是錢鈔,一是絹。

秋糧一是米,一是錢鈔,一是絹。

弘治時期,計算賦稅之數,夏稅一是大小米麥,一是蒿麥,一是絲綿和荒絲,一是稅絲,一是絲綿折合絹,一是稅絲折合絹,一是本色絲,一是農桑絲折合絹,一是農桑零絲,一是人丁絲折合絹,一是改科絹,一是棉花折布,一是薴布,一是土薴,一是紅花,一是麻布,一是鈔,一是租鈔,一是稅鈔,一是原額小絹,一是幣帛絹,一是本色絹,一是絹,一是折色絲。

秋糧一是米,一是租鈔,一是賃鈔,一是山租鈔,一是租絲,一是租絹,一是租粗麻布,一是課程棉布,一是租薴布,一是牛租米谷,一是地畝棉花絨,一是棗子易米,一是棗株課米,一是課程苧麻折米,一是棉布,一是魚課米,一是改科絲折合米。

萬曆時期,稍微有所增加或減少,大致以米麥為主,而絲絹與鈔其次。

夏稅的米只有江西、湖廣、廣東、廣西,驀麥只有貴州,農桑絲遍及天下,只是不涉及川、廣、雲、貴,其餘各自視其土地所產交納。

太祖初建國時就下令,凡是人民有五畝至十畝田的,栽種桑、麻、木棉各半畝,十畝以上的加倍。

麻每畝徵收八兩,木棉每畝徵收四兩。

栽桑以四年按田畝交賦稅。

不種桑,交納絹一匹。

不種麻和木棉,交納麻布、棉布各一匹。

這是農桑絲絹的開始。

洪武丸年,天下交納稅糧,命令人民以銀、鈔、錢、絹代交。

銀一雨、錢……<千文、鈔一貫,都折合交納米一石,小麥便減價十分之二。

棉薴一匹,折合米六斗,麥七斗。

麻布一匹,折合米四斗,麥五斗。

絲絹等各按輕重作為增加或減少,願意交納糧食的聽便。

十七年,雲南以金、銀、貝、布、漆、丹砂、水銀代替秋租。

於是稱米麥為本色,而各種折合交納稅糧的,稱為折色。

遇了二年,又命令戶部侍郎楊靖計算天下倉儲的存糧,二年外一併收折色,只有北方各布政司需要糧食供應邊防,仍然使之繳納糧食。

三十年,訓諭戶部說:“使者高稹說,陝西困於欠稅。

他提議從二十八年以前,天下的欠租,都允許任意以土地所出產,折合收繳布、絹、棉花和金、銀等物,定著為法令。”於是戶部規定:鈔一錠,折合米一石;金一兩,折合米十石;銀一兩,折合米二石;絹一匹,折合米一石二斗;棉布一匹,折合米一石;薴布一匹,折合米七斗;棉花一斤,折合米二斗。

皇帝說:“折合徵收欠稅,是要蘇解人民的困苦。

現在賦稅像這樣重,將更加使人民窮困,哪裡是體恤人民之意呢?金、銀每兩折合米加一倍。

鈔只二貫五百文折合米一石。

其餘的聽從所議。”丞樂年間,已得到交趾,用絹,漆,蘇木,翠羽,紙扇,沉、速、安息等香代替租賦。

廣東瓊州黎人、肇慶瑤人依附內地,交納賦稅與內地一樣。

天下本色稅糧三千多萬石,絲鈔等二千多萬。

總計這時國家富庶,賦稅交納盈餘,米粟除輸送到京城數百萬石外,府縣倉庫的蓄積很豐富,以致變紅腐爛不能吃。

遇到災荒,主管官吏往往先開倉放糧救濟借出,然後纔上報。

雖然每年貢入銀三十萬雨有餘,而民間交易用銀,仍有嚴厲禁令。

到正統元年,副都御史周銓說:“天子所在地方各衛官俸祿支付米於南京,道路遙遠,費用太多,便用米交換貨物,貴買賤竇,不及十分之一。

朝廷白白地浪費了麇祿,各官又得不到實惠。

請求在南畿、浙江、江西、湖廣不通航運的地方,折合收布、絹、白金,解送京城充作俸祿。”江西巡撫趟斯也這樣說,戶部尚書黃福又條陳請求。

皇帝把天子所在地的問題詢問戶部尚書胡淡。

胡淡用太祖曾經在陝西、浙江折合納稅糧,人民認為方便的事實來對答。

於是仿照其制度,米麥一石,折合銀二錢五分。

南畿、浙江、江西、湖廣、福建、廣東、廣西米麥共四百多萬石,折合銀一百萬餘兩,納入承運庫,叫做金花銀。

此後普遍施行於天下。

除了起運由軍隊代運糧食之外,糧四石收銀一兩解送京城,作為長久的條例。

各地交納賦稅折合銀兩,而糧倉的積蓄漸漸減少。

當初,太祖制定天下官、民的田賦,凡是官田每畝收稅五升三合五勺,民田減少二升,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,役官田一斗二升。

只有蘇、松、嘉、湖,為其替張士誠守城而發怒,便沒收眾豪族和富裕之民的田地充作官田,按照私租簿冊定賦稅數額。

而司農卿楊憲又因浙西土地肥沃,增加賦稅,每畝加二倍。

所以浙西官、民之田稅比其它地區多一倍甚至五倍,每畝賦稅有二三石的。

大致蘇最重,松、嘉、湖其次,常、杭又其次。

洪武十三年命令戶部裁減數額,每畝收稅七斗五升至四斗四升者減去十分之二,四斗三升到三斗六升的都只徵收三斗五升,在此以下的仍舊不變。

當時蘇州一府,秋糧二百七十四萬六千多石,除了人民交糧十五萬石之外,都是官田糧。

官糧歲額與浙江全省相當,其重像這樣。

建文二年下詔說:“江、浙的賦稅獨重,而蘇、松準許私租按田畝納稅,只是以此來懲治一時的頑民,怎么可以成為確定的法則以加重困窘一方呢?應該全部減免,每畝不能超過一斗。”成祖全部革除建文政治,浙西的賦稅又加重。

宣宗即位,廣西布政使周乾,巡視蘇、常、嘉、湖等府回朝,說:“這幾府的人民多逃亡,詢問年高德重的老人,都說是沉重的賦稅造成的。

如昊江、崑山入民的田租,舊時每畝五升,小民佃種富裕之民的田地,每畝交納私租一石。

後因事沒入官,便按私租之例全部收取。

取十分之八,人民尚且不能忍受,何況全部收取呢?全部收取,那么人民必定挨餓受凍,要想不逃亡,辦不到啊。

仁和、海寧、崑山海水陷沒官、民之田一千九百多頃,至今有十多年,還徵收其租。

田陷汝入大海,租稅從何處出?請求將沒收的官田和公、侯歸還的官田的租稅,都按照他處官田計畝交稅,每畝賦稅六斗,海水淪陷的田地,全部免除其賦稅,那么田地就沒有荒蕪的憂患,而小民也獲得安生了。”皇帝命令戶部議定施行。

宣德五年二月,下詔:“舊時額定官田租稅,每畝一斗至四斗的各鹼去十分之二,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的鹼去十分之三。

定著為法令。”於是江南巡撫周忱與蘇州知府況鍾,詳細計算減去蘇州糧稅七十多萬,別府以此為準有差等,而東南人民的負擔稍稍緩解。

周忱又令松江官田依照民田計畝交稅,戶部彈劾他改變淆亂舊有稅法。

宣宗雖然不加罪,也不能依從。

而朝廷多次下詔書,免除租賦。

理財之官則私下告誡有關部門,不要以韶書為辭。

皇帝與尚書胡淡說:“財賦大臣阻塞朝廷恩惠。”然而又不深加怪罪。

正統元年,命令蘇、松、浙江等處官田,按照民田的標準計畝收稅,秋糧四斗一升至二石以上的鹼作三斗,二斗一升以上至四斗的減作二斗,一斗一升至二斗的誠作一斗。

大致宣德末年,蘇州欠稅糧達到七百九十萬石,人民困頓達到極點。

到這時,纔稍稍獲得緩解。

英宗復位之初,命令鎮守浙江尚書孫原貞等制定杭、嘉、湖施行“平米法”的規則條例,以計畝收稅重的徵收米應該減少,計畝收稅輕的徵收米應該增多。

便制定官田每畝收稅一石以下,民田每畝收稅七斗以下的,每石每年征平米一石三斗;官、民田每畝收稅四斗以下的,每石每年征平米一石五斗;官田二斗以下,民田二斗七升以下的,每石每年征平米一石七斗;官田八升以下,民田七升以下的,每石每年征平米二石二斗。

凡是稅重的便減輕,稅輕的便加重,想使稅額平均,而每畝收糧一石的稅不曾減少。

嘉靖二年,御史黎貫說:“開國之初,夏、秋收二次稅.麥四百七十多萬石,現在少九萬石;米二乾四百七十多萵石,現在少二百五十多萬石。

而宗室的繁衍,官吏的冗餘,內官的眾多,軍士的增加,全部取自於賦稅。

賦稅收入一天天減少,支出一天天增加。

請求核實祖宗賦稅額度和經費多少的數目,一一規劃,便知道賦稅收入有限,而虛浮浪費不容不節制。”於是戶部討論說:“令天下官吏考績期滿升遷祿秩,必須嚴格審核任期內的租稅,徵收解送夠數額,纔允許前後任相接替。

仍請求朝廷親身實行節儉,為天下領先。”皇帝接納其言。

隨後諭德顧鼎臣分絛上奏錢糧方面積累下來的四種弊端。

一是審察清理田糧的舊有數額。

請求責令州縣官吏,在農閒之時,命令里甲等仿照洪武、正統年間魚鱗、風旗的樣式,編造圖籍簿冊,詳細列出原額田糧、字圩、則號、條段、坍荒、成熟步口的數目,官吏予以覆核,分別界限地址,寅地檢查丈量田畝,詳記土地開墾、改正、免除的數目。

刊刻成書,收聚存放在官庫,發散於里中,永遠作為考核的依據。

仍然考慮往年巡撫周忱、王恕提出的簡便可行的辦法,立為確定的規則。

取每年實際徵收、起運、存留、損耗、本色、折色並處補、暫征、帶徵、停徵等項數目,計算清楚,張榜公布。

希望官吏不能奸詐欺騙,而人民免於賠錢虧累賦役騷擾的禍害。

一是催征歲辦錢糧。

成化、弘治以前,里甲催促徵收賦稅,糧戶交納,糧長收稅解送,州縣監收。

糧長不敢多收額外的聚斂,糧戶不敢攙雜水谷糠秕,專門運糧的官軍不敢梗阻為難多索取運費,公家和私人都方便。

近來,主管官吏不再立定限期催促負糧的人戶,只是立定限期懲罰糧長,命令他下鄉追征。

豪強的人使用大斛加倍收納,多方勒索,所到之處雞犬為之一空。

懦弱的被權勢豪強之人所欺凌,耽誤拖延欺騙抵賴,不免變賣財產交納賦稅。

以至於有的舊有賦役還拖欠著,又責令償還新賦,一人欠稅,株連親屬,無辜的人民死於棍杖拷打監獄囚禁的將近數百人。

而且過去,每區的糧長不過正、副二名,近來多至十人以上。

其實收掌管糧的人少,而攤派索要行賄請託使用年例出人多。

州縣一年之間,便要使一百家中等之家破產,禍害沒有比此更大的。

應該命令戶部討論確定條例,轉發主管部門執行,審核編制糧長,務求遵循舊有絛規。

如果州縣官吏多徵收糧長賦稅,縱容下鄉,以及不委派里甲催促辦理賦稅,便用酷刑限期讓糧長完成徵收的,罰以罪行。

致使人命多死的,以故勘論處。

第二點則是議論派官管理和恢復預備倉糧。

奏疏下發,盧部說:“所陳述的內容都切中時弊,命令主管部門施行。”但是,仍然遷延數年如同以前。

糧長,是太祖時期命令田地多的人充當此任,催交其鄉賦稅的人。

每年七月,州縣派官吏偕同到京城,領取驗對的符契施行催征。

糧一萬石,糧長、副各一人,按時輸稅到京,能得到召見,言語合意,便蒙提升錄用。

洪武末年重新制定,每區正、副糧長二名輪流充任。

宣德年間,又永遠充任。

賦斂泛濫,人民受其危害,有時私賣官糧以牟取私利。

其罷除的,虧損公家賦稅,事情發覺,以至於身死家破。

景泰年問,革除糧長,不久又恢復。

自從官軍兌糧運送,糧長不再輸送到京城,在州縣閻里之間多滋生禍害,所以顧鼎臣論及此事。

不久,御史郭弘化等人也請求通行丈量,以杜絕包賠兼併的弊端。

皇帝恐怕紛擾,不聽從。

給事中徐俊民說:“現在的田賦,有在官府接受田地,每年供應租稅的,叫做官田。

有江水泛濫溝塍淹沒的,叫做坍江。

有人口流動死絕,田地捨棄而糧稅尚存的,叫做事故。

官田由貧民佃種,每畝交租三斗,有的五六斗,有的甚至一石以上。

坍江、事故的虛糧,里甲賠償交納,有的達敷十石甚至百餘石。

民田的價格比官田高十倍,貧民既不能買,而官田糧稅重,常常以收取太多而顧慮,再加上坍江、事故的虛糧,又命令攤派交納,催逼賦稅敲打鞭笞,一年到頭役有安寧的日子。

而奸譎的富豪狡猾的胥吏卻又把自己的田地假報在別人名下,或挪借移用,合併輕稅分攤重稅。

這就是小民的疾苦。

民間凋敝,一天天加重的原因。

請求制定平均糧稅、限定田地的制度。

坍江、事故,全部予以免除。

而合併官田與民田為一樣,確定上、中、下三個等級按畝收稅以平均糧稅。

富人不能超過千畝,任憑他以一百畝供給自己,多餘的就增加輸納邊防糧稅。

如這樣,便多與少有節制,輕與重適宜,貧與富彼此安樂,公與私都充足了。”戶部討論:“疆土、民俗各不相同,命令主管官吏細緻謀劃各行其便。”其法沒有施行。

過了幾年,纔聽從應天巡撫侯位的奏請,免去蘇州坍海田的糧稅九萬多石,然而挪借移用,把田地分撥給其它農戶以逃稅的弊端,相沿而不改。

到十八年,顧鼎臣任大學士,又上言說:“蘇、松、常、鎮、嘉、湖、杭七府,交納的賦稅為天下第一,而鄉里小吏豪強富戶弊害特別嚴重。

應該把欺騙隱瞞以及坍荒田地,一一檢查核實改正。”於是應天巡撫歐陽鐸檢查荒田四千多頃,合計租稅十一萬石有餘,用所欺騙隱瞞田地的糧稅六萬多石予以補充,其餘的請求免除。

戶部始終堅持不同意。

當時嘉興知府趟瀛建議:“田不分官田、民田,稅不分等級,一切以三鬥起征。”歐陽鐸便與蘇州知府王儀全部囊括予以增加或減少。

實地清理丈量土地,定為等級。

所造的經賦冊,以八個方面確定稅糧:一是元額稽始,二是事故除虛,三是分項別異,四是歸總正實,五是坐派起運,六是運余撥存,七是存余考積,八是征一定額。

又用八個方面考核里甲:一是丁田,二是慶賀,三是祭祀,四是鄉飲,五是科賀,六是恤政,七是公費,八是備用。

用三個方面決定平均徭役:一是銀差,二是力差,三是馬差。

定著作為條例。

征一,是指總征銀米的總數,而計算田畝平均輸繳賦稅。

那些按田地類別、等級確定的賦稅標準最重和最輕的,稍以消耗增減改動。

重的不能全部減,只是遞減耗米,派入輕稅折除,暗中予以減輕。

輕稅不能增加,為徵收本色,遞增耗米加乘,暗中予以加重。

推算收稅乏法,以田地為母,人戶為子。

當時富豪之人多阻止其提議,只有顧鼎臣認為好,說:“這個稅法一實行,我家增加一千石稅,然而貧民卻減輕一千石了,不能改動。”但是當時,皇上不能鹼損賦稅數額,官吏私下以個人的想法變通。

因此官田不至於偏重,而民田的賦稅反而增加了。

當時又有綱銀、一串鈴等法。

綱銀,是舉民間應服役的歲費,丁四成糧六成總徵收,易於理解而不繁雜,猶如網有綱。

一串鈴,則是合收分解法。

從此民間交納賦稅,只收本色和折色銀了。

這時天下的財賦,每年納入太倉庫的二百萬兩有餘。

舊有制度以七分作為國家的經常用費,而存積三分防備兵災和歉收,作為常規。

世宗中期,邊防供費繁多,加上土木、禱祀,每月沒有空遇一天,府庫儲藏匱乏枯竭。

司農用各種辦法生財,甚至變賣寺院的田地,收軍罪贖金,還是不能滿足供應。

二十九年,俺苔侵犯京城,增加軍隊防守,軍餉數額超過一倍。

三十年,京城邊防一年用到五百九十五萬,戶部尚書孫應奎憂念時局束手無策,便提議在南畿、浙江等州縣增加賦稅一百二十萬,加派賦稅從此時開始。

以後,京城邊防每年的用度,多的超過五百萬,少的也三百餘萬,每年的收入不能補充每年支出的一半。

因此度支想盡一切辦法,苛斂民財、題增派、括贓贖、算稅契、折民壯、提編、均徭、推廣事例等名目便興起了。

開初也賴以解救匱乏,久了以後,各地輸送的賦稅更少。

又四方紛亂,主管官吏常常為自己所轄之地上奏請求留用或者請求免除:浙、直以防備倭寇為由,川、貴以採伐樹木為由,山、陝、宣、大以兵荒為由。

不僅財物儲存、供給軍用所徵調,就是每年額定二百萬,尚且虧缺三分之一。

而皇帝的賞賜供給,齋殿的經營,宮中半夜傳出片紙,官吏雖然著急,也不敢有頃刻延緩。

三十七年,左旦右衛報告敵情,賦稅納入太倉的只有七萬,財物儲藏大致不到十萬。

戶部尚書方鈍等人憂慮恐懼不知財物從何處可出,便找機會詳細陳說庫藏空虛的情況,於是分條呈上符合時宜的七件事提出請示。

隨後,又命令群臣各自條陳理財的策賂,決議施行的一共二十九條,更加瑣碎,不是國家大體。

而歷年以前積欠的租稅無不追征,南方本色欠賦也都追加徵收成折色了。

這時,東南遭受倭患,南畿、浙、閩多收額外提編,江南達到四十萬。

提編,就是加派的叫法。

其規定:以財力不等分為十組,如一組不足,就提下一組補充,所以叫提編。

到倭寇平息,應天巡撫周如斗請求減少加派賦稅,給事中何煌也詳細陳述南畿的困頓破敝,說:“軍門訓養士兵,工部估料價格,操江招募兵勇,兵備道的壯丁,府州縣的鄉兵,都成為人民的負擔,嚴重的指一科征十,請求禁止革除。”命令按何煙的提議辦,而提編的額度不能減少。

隆慶、萬曆時期,增加的稅額已如故,又多出無藝的徵收,欠糧更多,設法躲避也更加奸巧。

已解送而延期的竟至於十餘年,沒有徵而報已收,一個縣有達到十萬的。

欠稅之多,每縣各有數十萬。

依賴施行一條鞭法,沒有了別的科稅的干擾,人民的財力纔不至於大困頓。

一條鞭法是總括一個州縣的賦稅,測量土地,計算人丁徭役,人丁徭役和糧稅都輸入官府。

一年的徭役,官府出銀幫助招募役工。

力役差,便計算其工錢的費用,衡量著增減;銀差,便計算其交納的費用,增加省耗。

凡是額辦、派辦、京庫歲需與存留、按需要供應等費用,以及土貢方物,全部並成一條,都按田畝徵收銀,由官府折合辦理,故稱為一條鞭。

立法頗簡便。

嘉靖年間,多次推行又多次停止,到萬曆九年便全面推行。

此後接連三次大規模征伐,多有加派,戰事結束隨即加派停止。

到四十六年,突然增加遼事軍餉三百萬。

當時內府財物充足堆積,皇帝吝惜不肯調發。

戶部尚書李汝華便援引征伐倭、播的先例,每畝加收稅三厘五毫,天下的賦稅增加二百萬有餘。

第二年,又加收三厘五毫。

又第二年,因兵、工二部請求,又加收二厘。

總共前後加收九厘,增加賦稅五百二十萬,於是成為每年的額數。

不增加的,祇是畿內八府以及貴州而已。

天啟元年,給事中甄淑說:”遼事軍餉加派,容易導致不均勻。

大抵天下戶口有戶口的稅銀,人丁有人丁的稅銀,田土有田土的稅銀,主管部門徵收,總稱銀額。

按銀加派,則其數目不遺漏。

東西南北的人民,甘苦不同,布帛粟米力役的辦法,徵收交納不同。

只有守令自己知道其甘苦,而變通其徵收交納。

現在因人丁土地的方便,則沒有失去平衡的困擾。

其辦法是,以銀的數額為主,而疏通人情,斟酌地方風俗,頒發各直省。

每年存留、起解各項銀兩的數目,憑所加糧餉的額敷,按銀數分派,總提折扣,多的鹼少,少的增加,以求不失餉額而止。

如這樣,那么愚民易懂,可以杜絕奸猾胥吏隨意增減的弊端。

並且小民最痛苦的是無田之糧稅,無米的丁役,田地賣給了富裕的人,田產已去而糧稅猶存,而還要輪交人賦。

應該取額丁、額米,兩方平衡而確定數額,米多少,便帶丁多少。

買田的人,徵收米便徵收丁役,那么縣冊不失丁額,貧民不致賠累,而主管官吏也免於欠稅的憂愁。”下交戶部複議,依從其說。

崇楨三年,戰爭興起,兵部尚書梁廷棟請求增加田賦。

戶部尚書畢自嚴不能制止,便在九厘之外,每畝又征三厘。

祇有順天、永平因剛遭受兵禍沒有辦法增加,其餘六府每畝徵收六厘,得到別省稅收的一半,一共增加賦稅一百六十五萬四千有餘。

此後五年,總督盧象升請求增加宦戶田賦的十分之一,民糧十兩以上相同。

隨後一概徵收每兩一錢,名叫助餉。

過了二年,又實行均輸法,用糧稅的標準交納軍餉,每畝計交米六合,每石折銀八錢,又每畝加征一分四厘九絲。

遇了二年,楊嗣昌督率軍隊,每畝增加練兵餉銀分。

兵部郎張若麒請求收兵殘的遣產作為官莊,分為上、中、下三等,每畝交租八斗至二三斗不等。

御史衛周胤說:“楊嗣昌毒害天下,剿賊練兵之餉多達七百萬,人民的怨恨哪裡有極點?”御史郝晉也說:“萬曆末年,合計九邊軍餉只有二百八十萬。

現在加派御遼軍餉達到九百萬。

剿賊軍餉三百三十萬,已經停止,隨即又加練兵糧餉七百三十多萬。

自古以來有一年而總共二千萬輸送京城,又總共京城二千萬以輸送邊防的嗎?”上疏措辭雖然嚴厲直截,而時局危急,不能採納。

徭役之法制定於洪武元年。

田地一頃出丁夫一人,不夠一頃的用別的田補足,名叫均工夫。

不久編制應天十八府州,江西九江、饒州、南康三府的均工夫圖冊。

每年農閒到京城,供徭役三十日後遣返回去。

田地多人丁少的,以佃戶充役夫,而田主交米一石資助其費用。

不是佃戶而計算田畝出人夫的,每畝資助米二升五合。

到造黃冊完成,以一百一十戶為一里,里分十甲,稱里甲,以上、中、下戶為三等,五年均役,十年重造一次。

一年中各種雜目應該出役工的,編出輪次予以均衡。

出銀、出力役隨其自便,叫做均徭。

其它雜役,叫做雜泛。

凡是祗應、禁子、弓兵,全部指派市民,不役使糧戶。

額外徵收稅一錢、役使一夫的,罪罰流放。

後來法令漸漸鬆弛,編制徭役里甲的人,以盧作為斷限,放大盧而勾單小。

於是議論的人說,均徭的辦法,按冊籍丁糧,以資產作根本,核實人戶上下,以蓄藏得實。

考察冊籍,則富貴的大商人免於徭役,而土著之人困頓;核實人戶,則官員和里甲小吏隨意減輕或加重,而小民更加窮困,兩方面交相為患。

然而專論丁糧,差不多接近古人租庸調的意圖。

於是令以舊時所編力差、銀差的數額當丁糧的數額,困難容易,量輕量重斟酌其中。

徭役應差,里甲除應當免除的外,論丁糧的多少編排出先後,稱鼠尾冊,按冊徵收。

市民商人家富足而沒有田產的,聽憑自己選擇,以輔助銀差。

正統初年,愈事夏時創製施行於江西,其它省仿效施行,徭役因此稍稍平衡。

此後各上供的人,由官家支付費用,而官府公私所需,又提供所交納的銀兩給坊里長,責令他們辦理。

給予不及十分之一二,供役的人有的費用達十倍百倍,甚至沒有供給,祇是計算每年裡甲只應夫馬飲食,而里甲困窘了。

凡是均徭,解送戶上供為京徭,交納主事人被內官無端阻撓,不兌換鈔引,反覆改賣,大都至於傾家蕩產。

其它徭役苛刻索取的弊端,不能瑣細地列舉。

明朝初年,命令天下上貢各地特產,有經常不變的數額,珍奇玩好不在此列。

即使需要,也編入里甲,拿出銀子來購買。

但是其項目冗雜瑣碎,奸猾的人利用機會牟取利益。

又有大工程營造修繕,掌祭祀之官祈求福佑,財物開支繁多,到了明朝中期,倭寇不斷騷擾,加上每年黃河決口,國家的財物消耗竭盡。

於是里甲、均徭,超過了常年的數額。

凡是役民,除了里甲正辦之外,如糧長、解戶、馬船頭、館夫、祗候、弓兵、皂隸、門禁、廚鬥成為經常性的徭役。

後來又有斫薪、抬柴、修河、修倉、運料、接遞、站鋪、閘淺夫之類,因事編冊征派,每年都有增加。

嘉靖、隆慶以後,施行一條鞭法,總計一省的丁糧,平均派一省的徭役。

於是均徭、里甲與兩稅合而為一,小民得以不受騷擾,而事情也容易辦成。

然而糧長、里長,名義上罷除了而實際仍存在,各種工役突然到來,又征派農民。

一條鞭法施行十多年,規矩制度又紊亂,不能完全遵用。

天啟時期,御史李應升上疏陳說十大害處,其三條直切說馬夫、河役、糧甲、修辦、白役侵擾人民的弊端。

崇禎三年,河南巡撫范景文說:“人民的憂患疾苦,沒有什磨像差役那樣苦。

錢糧有收戶、解戶,驛遞有馬戶,供應有行戶,都指派有財力的家庭來充當,名叫大戶。

探究起來,所指派的如果不是富豪戶,中等產業的人便傾家蕩產。

自從改成一條鞭法,以境內的徭役平均於境內的糧稅,應稍微緩解,而民間連年奔走,用盡財產來補貼,是一條鞭施行而大戶不曾革除。”當時給事中劉懋又上奏裁削驛夫,微調往來,仍然責令編戶承擔。

驛夫無法得到生活費用,以致相繼跟隨流賊造反。

凡是軍、匠、灶戶,徭後都永遠充任。

軍戶死亡或逃跑的,在原籍選取填補。

匠戶二等:一是住坐,一是輪班。

住坐的工匠,每月上工十天。

不應班的,交納罰班銀每月六錢,所以叫做輸班。

監局的宦官,多占工匠的徭役,又括充幼匠,動不動以千計,死亡或者逃亡的,選取補充如同軍戶。

灶戶有上、中、下三個等次。

每一個正丁,附以余丁。

上、中戶丁力多,有的附屬二三丁,下戶一概予以優免。

其它如陵戶、園戶、海戶、廟戶、施夫、庫役,瑣細不能盡計。

明朝初年,工役的繁多,開始於建設兩京宗廟、宮殿、闕門、王邸。

採伐樹木、陶製甓瓦,工匠製造,以萬萬來計算。

到處修築城牆、疏浚池陂,各種工程都興起。

直到洪武、宣德,郊祀台壇、倉庫還沒有完工。

正統、天順之際,三殿、兩宮、南內、離宮,依次興建。

弘治時期,大學士劉吉說:“近年來的工役,都選調自京營的軍士,內外軍官禁止不能估算工用大小多少。

本用五千人,奏請達到一二萬,沒有查核。”禮部尚書倪岳說:“諸工程費用動不動以敷十萬來計算,水災旱災接連不斷,請求稍稍停止。”南京禮部尚書童軒又陳說工役的痛苦。

吏部尚書林瀚也說:“兩畿連年饑荒,被各項工役所困擾,窮困憂愁怨恨感嘆。

山、陝供應軍餉興起,雲南、廣東西征討剿除叛逆。

山東、河南、湖廑、四川、江西興建王邸,財力不能供應。

浙江、福建辦治物資材料,比舊日增多。

庫藏空虛匱乏,不可不憂慮。”皇帝都採納了他們的意見,然而不能全部依從。

武宗時期,乾清宮工程特別大。

因太素殿原來的形制樸素節儉,改作雕晝雄峻,用銀達到二千多萬兩,役使工匠三千多人,一年支出工匠食用米一萬三千多石。

又修凝翠、昭和、崇智、光霽等殿,御馬監、鐘鼓司、南城豹房新房、火藥庫都重新修建。

權臣幸臣宦官莊園祠墓香火寺觀,工部又竊用官銀以獻媚。

給事中張原說:“工匠養育父母妻兒,記載於簿冊上的軍隊抵禦外敵入侵,京營的軍隊保衛王室,現在怎么令人民無所依賴,令士兵不附屬於軍伍,利益歸於私門,怨恨叢聚於公室呢?”奏疏呈入,被貶謫為貴州新添驛丞。

世宗建設宮室最繁多,十五年以前,名義上節省省除奢侈,而財政費用已達六七百萬。

此後增加十幾倍,齋宮、秘殿同時興建。

工場二三十處,役使工匠數萬人,役使軍隊與此相當,每年花費達到二三百萬。

當時宗廟、萬壽宮襞生火災,皇帝不能省察,建設修繕更加緊急。

經費不夠支出,便命令臣民捐獻資助;捐獻資助不止,又實行與國外往來。

勞頓人民消耗財物,超過武宗。

萬曆以後,建設織造,超過經理節制的敷倍,加上徵調、開採,民眾不能得到片刻休養。

到宦官淆亂政治,建宅第造墳墓,超過定製,沒有等級之差,功德私祠遍及天下。

大致二百多年,民力傷殘彈盡很久了。

那些因職役優恩免除徭役的,少者一二丁,多的達十六丁。

萬曆時,免去田賦有達到二三千的。

至於賦稅的免除,有恩蠲,有災蠲。

太祖的訓制,凡是四方遭受水災、旱災就免稅,豐年沒有災傷,也選擇土地薄瘠人民貧困的便施恩免除。

凡是饑荒,全部蠲免二稅,並且以米借貸,更嚴重的便賜給米布錢鈔。

又設定預備倉,令老人運鈔換米以儲備糧食。

荊、薪水災,命令戶部主事趟乾前去賑濟,拖延了半年,皇上發怒而誅殺了他。

青州遭旱災和蝗災,主管部門不上報,逮捕治其官吏之罪。

旱災傷害州縣,主管官吏不上報,允許年高有德之民申訴,處以極刑。

孝感饑荒,其縣令請求以預備倉賑濟借貸,皇帝命令使者騎著驛馬疾速前往,並且訓諭戶部:“從今以後,凡是發生饑荒,先開倉庫貸糧,然後報告,定著為法令。”在位三十多年,賜予布帛錢鈔數百萬,米一百多萬,所免除的租稅無法計算。

成祖聽到河南饑荒,主管官吏隱匿不上報,逮捕治其罪。

於是命令都御史陳瑛張榜告諭天下,主管官吏對水旱災傷不報告的,罪罰不寬饒。

又命令朝廷官員每年派遣巡梘官,察看到人民生活艱難而不上報的人,全部逮捕關進監獄。

仁宗監國時,有因請求開倉賑災的人,便派人急馳前往訓諭,說:“軍民窮困匱乏,嗷嗷待哺,還不慌不忙地奏請等待回報,不能仿效漠代汲黯嗎?”宣宗時,戶部請求查核饑荒之民。

皇帝說:“人民飢困沒有糧食,救濟他們當如拯救淹在水中,被火焚燒一樣,為什麼要等待查核呢!”大致二祖、仁宗、宣宗時代,仁政屢次施行。

預備倉之外,又時時截留起運,賜予內府之財。

遭受災害之處沒有儲備糧的,調發近旁之縣的米來賑濟。

蝗蝻開始產生時,必定派人捕殺埋掉。

賣子女的,官府為之贖回收留。

並且命令富人免除佃戶的租子。

大戶貸給貧苦人民糧食,免除雜役為利息,豐收後償還。

皇莊、湖泊都放鬆禁令,聽憑人民採摘捕取。

饑民返還原籍,供給口糧。

京、通的倉米,平價出耀。

同時預先供給俸糧以壓低米價,建造官舍來安置流亡之民,供給糧食以養育拋棄的嬰兒。

養濟院讓窮困的人民注籍冊,沒有籍冊的收養在蠟燭、旖竿二寺院。

其體恤人民像這樣周到。

世宗、神宗對人民之事雖有疏略,而災荒的奏疏到京,必定頒賜免除賦稅賑救災民,不敢違背祖宗的舊制。

賑米的辦法,明代初年,大口六斗,小口三斗,五歲以下不給與。

永樂以後,減少其數量。

交納米賑救災民贖罪的,景帝時,雜犯死罪六十石,流放徒刑減三分之一,其餘遞減有差等。

捐獻交納財物以得功名的條例,從憲宗開始。

生員交納米一百石以上,進入國子監;軍民交納二百五十石,為正九品散官,加五十石,增加二級,剄正七品而止。

武宗時期,富裕之民交納糧食賑救災民,乾石以上的旌表其門,九百石至二三百石的,授予散官,能夠達到從六品。

世宗命令義民出谷二十石的,給予官職,多的授官正七品,到五百石的,主管部門為之立牌坊表彰。

賑粥的辦法,從世宗開始。

報告災情的辦法,洪武時期不拘時限。

弘治年問,開始限制夏災不能超過五月底,秋災不能超過九月底。

萬曆時期,又分近地為五月、七月,邊地為七月、九月。

洪武時期,查核災情屬實,就全部予以免除賦稅。

弘治年間,開始制定全面災害免除七分賦稅,從九分災害以下遞減,又停止免除存留,不及起運,以後便成為長久的制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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