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刑令
作者:尉繚
夫將自千人以上,有戰而北,守而降,離地逃眾,命曰“國賊”。身戮家殘,去其籍,發其墳墓,暴其骨於市,男女公於官。自百人(已)[以]上,有戰而北,守而降,離地逃眾,命曰“軍賊”。身死家殘,男女公於官。使民內畏重刑,則外輕敵。故先王明制度於前,重威刑於後。刑重則內畏,內畏則外堅矣。
譯文
統轄千人以上的將領,若有作戰失敗,守城投降,擅離防地,棄軍逃跑的,叫做國賊。對這種人要處死抄家,取消他的官籍,挖掘他的祖墳,把屍骨暴露在大街上示眾,全家男女收入官府作為奴隸。統轄百人以上的官吏,若有作戰失敗,守城投降,擅離防地,棄軍逃跑的,叫做軍賊。對這種人要處死抄家,把全家男女收入官府作奴隸。這樣就會使全軍將士對內畏懼重刑,對外輕視敵人了。所以從前英明的君主,都是首先中明法令,然後使用重刑。刑罰重則人心畏刑,人心畏刑就會堅強對敵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