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法
作者:管仲及門徒
不法法,則事毋常;法不法,則令不行。令而不行,則令不法也;法而不行,則修令者不審也;審而不行,則賞罰輕也;重而不行,則賞罰不信也;信而不行,則不以身先之也。故曰:禁勝於身,則令行於民矣。
聞賢而不舉,殆;聞善而不索,殆;見能而不使,殆;親人而不固,殆;同謀而離,殆;危人而不能,殆;廢人而復起,殆;可而不為,殆;足而不施,殆;幾而不密,殆。人主不周密,則正言直行之士危;正言直行之士危,則人主孤而毋內;人主孤而毋內,則人臣黨而成群。使人主孤而毋內、人臣黨而成群者,此非人臣之罪也,人主之過也。
民毋重罪,過不大也,民毋大過,上毋赦也。上赦小過,則民多重罪,積之所生也。故曰:赦出則民不敬,惠行則過日益。惠赦加於民,而囹圄雖實,殺戮雖繁,奸不勝矣。故曰:邪莫如蚤禁之。赦過遺善,則民不勵。有過不赦,有善不遺,勵民之道,於此乎用之矣。故曰:明君者,事斷者也。
君有三欲於民,三欲不節,則上位危。三欲者何也?一曰求,二曰禁,三曰令。求必欲得,禁必欲止,令必欲行。求多者,其得寡;禁多者,其止寡;令多者,其行寡。求而不得,則威日損;禁而不止,則刑罰侮;令而不行,則下凌上。故未有能多求而多得者也,未有能多禁而多止者也,未有能多令而多行者也。故曰:上苛則下不聽,下不聽而強以刑罰,則為人上者眾謀矣。為人上而眾謀之,雖欲毋危,不可得也。號令已出又易之,禮義已行又止之;度量已制又遷之,刑法已錯又移之。如是,則慶賞雖重,民不勸也;殺戮雖繁,民不畏也。故曰:上無固植,下有疑心。國無常經,民力必竭,數也。
明君在上位,民毋敢立私議自貴者,國毋怪嚴,毋雜俗,毋異禮,士毋私議。倨傲易令,錯儀畫制,作議者盡誅。故強者折,銳者挫,堅者破。引之以繩墨,繩之以誅僇,故萬民之心皆服而從上,推之而往,引之而來。彼下有立其私議自貴,分爭而退者,則令自此不行矣。故曰:私議立則主道卑矣。況主倨傲易令,錯儀畫制,變易風俗,詭服殊說猶立。上不行君令,下不合於鄉里,變更自為,易國之成俗者,命之曰不牧之民。不牧之民,繩之外也;繩之外誅。使賢者食於能,鬥士食於功。賢者食於能,則上尊而民從;鬥士食於功,則卒輕患而傲敵。上尊而民從,卒輕患而傲敵。二者設於國,則天下治而主安矣。
凡赦者,小利而大害者也,故久而不勝其禍。毋赦者,小害而大利者也,故久而不勝其福。故赦者,奔馬之委轡;毋赦者,痤雎之礦石也。爵不尊、祿不重者,不與圖難犯危,以其道為未可以求之也。是故先王制軒冕所以著貴賤,不求其美;設爵祿所以守其服,不求其觀也。使君子食於道,小人食於力。君子食於道,則上尊而民順;小人食於力,則財厚而養足。上尊而民順,財厚而養足,四者備體,則胥足上尊時而王不難矣。文有三侑,武毋一赦。惠者,多赦者也,先易而後難,久而不勝其禍:法者,先難而後易,久而不勝其福。故惠者,民之仇讎也;法者,民之父母也。太上以制制度,其次失而能追之,雖有過,亦不甚矣。
明君制宗廟,足以設賓祀,不求其美;為宮室台榭,足以避燥濕寒暑,不求其大;為雕文刻鏤,足以辨貴賤,不求其觀。故農夫不失其時,百工不失其功,商無廢利,民無游日,財無砥墆。故曰:儉其道乎!
令未布而民或為之,而賞從之,則是上妄予也。上妄予,則功臣怨;功臣怨,而愚民操事於妄作;愚民操事於妄作,則大亂之本也。令未布而罰及之,則是上妄誅也。上妄誅,則民輕生;民輕生,則暴人興、曹黨起而亂賊作矣。令已布而賞不從,則是使民不勸勉、不行制、不死節。民不勸勉、不行制、不死節,則戰不勝而守不固;戰不勝而守不固,則國不安矣。令已布而罰不及,則是教民不聽。民不聽,則強者立;強者立,則主位危矣。故曰:憲律制度必法道,號令必著明,賞罰必信密,此正民之經也。
凡大國之君尊,小國之君卑。大國之君所以尊者,何也?曰:為之用者眾也。小國之君所以卑者,何也?曰:為之用者寡也。然則為之用者眾則尊,為之用者寡則卑,則人主安能不欲民之眾為己用也?使民眾為己用,奈何?曰:法立令行,則民之用者眾矣;法不立,令不行,則民之用者寡矣。故法之所立、令之所行者多,而所廢者寡,則民不誹議;民不誹議,則聽從矣。法之所立,令之所行,與其所廢者鈞,則國毋常經;國毋常經,則民妄行矣。法之所立、令之所行者寡,而所廢者多,則民不聽;民不聽,則暴人起而奸邪作矣。
計上之所以愛民者,為用之愛之也。為愛民之故,不難毀法虧令,則是失所謂愛民矣。夫以愛民用民,則民之不用明矣。夫至用民者,殺之危之,勞之苦之,飢之渴之;用民者將致之此極也,而民毋可與慮害己者,明王在上,道法行於國,民皆舍所好而行所惡。故善用民者,軒冕不下擬,而斧鉞不上因。如是,則賢者勸而暴人止。賢者勸而暴人止,則功名立其後矣。蹈白刃,受矢石,入水火,以聽上令;上令盡行,禁盡止。引而使之,民不敢轉其力;推而戰之,民不敢愛其死。不敢轉其力,然後有功;不敢愛其死,然後無敵。進無敵,退有功,是以三軍之眾皆得保其首領,父母妻子完安於內。故民未嘗可與慮始,而可與樂成功。是故仁者、知者、有道者,不與大慮始。
國無以小與不幸而削亡者,必主與大臣之德行失於身也,官職、法制、政教失於國也,諸侯之謀慮失於外也,故地削而國危矣。國無以大與幸而有功名者,必主與大臣之德行得於身也。官職、法制、政教得於國也,諸侯之謀慮得於外也。然後功立而名成。然則國何可無道?人何可無求?得道而導之,得賢而使之,將有所大期於興利除害。期於興利除害莫急於身,而君獨甚。傷也,必先令之失。人主失令而蔽,已蔽而劫,已劫而弒。
凡人君之所以為君者,勢也。故人君失勢,則臣制之矣。勢在下,則君制於臣矣;勢在上,則臣制於君矣。故君臣之易位,勢在下也。在臣期年,臣雖不忠,君不能奪也;在子期年,子雖不孝,父不能服也。故《春秋》之記,臣有弒其君、子有弒其父者矣。故曰:堂上遠於百里,堂下遠於千里,門庭遠於萬里。今步者一日,百里之情通矣;堂上有事,十日而君不聞,此所謂遠於百里也。步者十日,千里之情通矣;堂下有事,一月而君不聞,此所謂遠於千里也。步者百日,萬里之情通矣,門庭有事,期年而君不聞,此所謂遠於萬里也。故請入而不出謂之滅,出而不入謂之絕,入而不至謂之侵,出而道止謂之壅。滅絕侵壅之君者,非杜其門而守其戶也、為政之有所不行也。故曰:令重於寶,社稷先於親戚,法重於民,威權貴於爵祿。故不為重寶輕號令,不為親戚後社稷,不為愛民枉法律,不為爵祿分威權。故曰:勢非所以予人也。
政者,正也。正也者,所以正定萬物之命也。是故聖人精德立中以生正,明正以治國。故正者,所以止過而逮不及也。過與不及也,皆非正也;非正,則傷國一也。勇而不義傷兵,仁而不法傷正。故軍之敗也,生於不義;法之侵也,生於不正。故言有辨而非務者,行有難而非善者。故言必中務,不苟為辯;行必思善,不苟為難。
規矩者,方圜之正也。雖有巧目利手,不如拙規矩之正方圜也。故巧者能生規矩,不能廢規矩而正方圜。雖聖人能生法,不能廢法而治國。故雖有明智高行,倍法而治,是廢規矩而正方圜也。
一曰:凡人君之德行威嚴,非獨能盡賢於人也;曰人君也,故從而貴之,不敢論其德行之高卑有故。為其殺生,急於司命也;富人貧人,使人相畜也;良人賤人,使人相臣也。人主操此六者以畜其臣,人臣亦望此六者以事其君,君臣之會,六者謂之謀。六者在臣期年,臣不忠,君不能奪;在子期年,子不孝,父不能奪。故《春秋》之記,臣有弒其君,子有弒其父者,得此六者,而君父不智也。六位在臣,則主蔽矣;主蔽者,失其令也。故曰:令入而不出謂之蔽,令出而不入謂之壅,令出而不行謂之牽,令入而不至謂之瑕。牽瑕蔽壅之事君者,非敢杜其門而守其戶也,為令之有所不行也。此其所以然者,在賢人不至而忠臣不用也。故人主不可以不慎其令。令者,人主之大寶也。
一曰:賢人不至謂之蔽,忠臣不用謂之塞,令而不行謂之障,禁而不止謂之逆。蔽塞障逆之君者,不敢杜其門而守其戶也,為賢者之不至、令之不行也。
凡民從上也,不從口之所言,從情之所好者也;上好勇,則民輕死;上好仁,則民輕財。故上之所好,民必甚焉。是故明君知民之必以上為心也,故置法以自治,立儀以自正也。故上不行,則民不從;彼民不服法死制,則國必亂矣。是以有道之君,行法修制,先民服也。
凡論人有要:矜物之人,無大士焉。彼矜者,滿也;滿者,虛也。滿虛在物,在物為制也。矜者,細之屬也。凡論人而遠古者,無高士焉。既不知古而易其功者,無智土焉。德行成於身而遠古,卑人也。事無資,遇時而簡其業者,愚士也。釣名之人,無賢士焉。釣利之君,無王主焉。賢人之行其身也,忘其有名也;王主之行其道也,忘其成功也。賢人之行,王主之道,其所不能已也。
明君公國一民以聽於世,忠臣直進以論其能。明君不以祿爵私所愛,忠臣不誣能以乾爵祿。君不私國,臣不誣能,行此道者,雖未大治,正民之經也。今以誣能之臣事私國之君,而能濟功名者,古今無之。誣能之人易知也。臣度之先王者,舜之有天下也,禹為司空,契為司徒,皋陶為李,后稷為田。此四士者,天下之賢人也,猶尚精一德以事其君。今誣能之人,服事任官,皆兼四賢之能。自此觀之,功名之不立,亦易知也。故列尊祿重,無以不受也;勢利官大,無以不從也;以此事君,此所謂誣能篡利之臣者也。世無公國之君,則無直進之士;無論能之主,則無成功之臣。昔者三代之相授也,安得二天下而殺之。
貧民傷財,莫大於兵;危國憂主,莫速於兵。此四患者明矣,古今莫之能廢也。兵當廢而不廢,則古今惑也;此二者不廢而欲廢之,則亦惑也。此二者傷國一也。黃帝唐虞,帝之隆也,資有天下,制在一人。當此之時也,兵不廢。今德不及三帝,天下不順,而求廢兵,不亦難乎?故明君知所擅,知所患。國治而民務積,此所謂擅也。動與靜,此所患也。是故明君審其所擅,以備其所患也。
猛毅之君,不免於外難;懦弱之君,不免於內亂。猛毅之君者輕誅,輕誅之流,道正者不安;道正者不安、則材能之臣去亡矣。彼智者知吾情偽,為敵謀我,則外難自是至矣。故曰:猛毅之君,不免於外難。懦弱之君者重誅,重誅之過,行邪者不革;行邪者久而不革,則群臣比周;群臣比周,則蔽美揚惡;蔽美揚惡,則內亂自是起。故曰:懦弱之君,不免於內亂。
明君不為親戚危其社稷,社稷戚於親;不為君欲變其令、令尊於君;不為重寶分其威,威貴於寶;不為愛民虧其法,法愛於民。
譯文
不以法推行法度,則國事沒有常規;法度不用法的手段推行,則政令不能貫徹。君主發令而不能貫徹,是因為政令沒有成為強制性的法律;成為強制性的法律而不能貫徹,是因為起草政令不慎重;慎重而不能貫徹,是因為賞罰太輕;賞罰重而不能貫徹,是因為賞罰還不信實;信實而不能貫徹,是因為君主不以身作則。所以說:禁律能夠管柬君主自身,政令就可以行於民眾。知道有賢才而不舉用,要失敗;聽到有好事而不調查,要失敗;見到能幹的人而不任使,要失敗;親信於人而不堅定,要失敗;共同謀事而不團結,要失敗;想危害人而不能,要失敗;已廢黜人而再用,要失敗;事可為而不為,要失敗;家已富而不施,要失敗;機要而不能保密,也要失敗。人君行事不嚴加保密,正言直行的人就危險;正言直行的人危險,君主就孤立無親;君主孤立無親,人臣就結成朋黨。使君主孤立無親,人臣結成朋黨的,責任不在人臣,而是君主自身的錯誤。
人民沒有重罪,是因為過失不大;人民不犯大過,是因為君主不隨意赦免。君主赦小過,則人民多重罪,這是逐漸積累所形成的。所以說,赦令出,人民就不加做惕;恩惠行,過失就日益增多。把恩惠和寬赦政策加於人民,監獄雖滿,殺戮雖多,壞人也不能制止了。所以說,邪惡的事不如早加禁止。凡行“赦”,總是小利而大害,故久而不勝其禍;“不赦”,則是小害而大利,故久而不勝其福。因此,“赦”,好比奔馬的丟棄韁繩;“不赦”,好比癱病的針炙治療。對文人只有三宥,對武人一赦都不能有。所謂“惠”,就是多赦,行起來先易後難,久而不勝其禍;所謂“法”,則是行起來先難後易,久而不勝其福的。所以,“惠”,是人民的仇敵;“法”,是人民的父母。最上等的是事先用法制規範人的行止,其次是有錯誤而能制止,雖有過也不致嚴重。赦過忘善,人民就不能勉勵;有過不赦,有善不忘,勉勵人民的政策,就發揮作用了。所以說:英明君主,就是要掌握這善惡的裁決。
君主對人民有三項要求,三項要求不節制,君主地位就危險。三項要求是什麼呢?一是索取,二是禁阻,三是命令。索取總是希望得到,禁阻總是希望制止,命令總是希望推行。但索取太多,所得到的反而少;禁阻太多,所制止的反而少;命令太多,所推行的反而少。索取而不得,威信就日益降低;禁阻而不止,刑罰將受到輕視;命令而不行,下面就欺凌君上。從來沒有多求而多得,多禁而多止,多令而能多行的。所以說:上面過於苛刻,下面就不聽命;下不聽命而強加以刑罰,做君主的就將被眾人謀算。君主而被眾人所謀算,雖想沒有危險,也辦不到了。號令已出又改變,禮儀已行又廢止,度量已定又變換,刑法已行又動搖,這樣,賞賜雖重,人民也不勉力;殺戮雖多,人民也不害怕了。所以說:上面意志不堅定,下面就有疑心;國家沒有常法,人民就不肯盡力,這都是規律。
英明的君主在上,人民自然不敢有私立異說而妄自尊大的,國家沒有荒誕的事情、雜亂的風俗、怪異的禮節,士人也沒有私立異說的。對於傲慢不恭、改變法令、自己立法定製、製造異說的都加以誅罰,那么,強硬的屈服,冒尖的受挫折,頑固的也可以攻破。再用法度來引導,用殺戮來管制,因而,萬民之心都會服從上面,推之而往,引之而來。如果,下面有私立異說,妄自尊大,紛爭而不負責任的,君令就再也無法實行。所以說,私立異說一立,君主威信就低,何況還有傲慢不恭、改變法令、自行立法定製、改風俗、變服裝、奇談怪論的存在呢?那種上不行君令,下不合鄉里,隨意獨行,改變一國既成風俗的,叫作“不服治理的人”。不服治理的人是跑到法度以外了。法度以外的人,應該殺。應當使賢者靠能力用事,鬥士靠戰功用事。賢者靠能力用事,則君主尊嚴而人民順從;鬥士靠戰功用事,則士卒不怕患難而蔑視敵人。君主尊嚴而人民服從;士卒不怕患難而蔑視敵人,兩者樹立於國內,則天下得治君主得安了。
爵位不尊,俸祿不重,就不會有人為他赴難冒險,因為他的辦法還不足以調動人們這樣做。因此,先王規定軒冕,是用來區別貴賤,不是求美;設立爵祿,是用來定其待遇,不是求好看。要使君子靠治國之道來生活,小人靠出力勞動生活。君子靠治國之道生活,則君主尊嚴而人民順從;小人靠出力勞動生活,即財物豐厚而生活富裕。君主尊嚴,人民順從,財物豐厚,生活富裕,四個條件具備,就不難待時而成王業了。
英明的君主建造宗廟,足以殯屍設祭就行了,不求它的美;修築宮室台榭,足以防避燥濕寒暑就行了,不求它的大;雕制花紋,刻木樓金,足以分辨貴賤等級就行了,不求它的壯觀。這樣,農夫不耽誤農時,工匠能保證功效,商人沒有失利的,人民沒有遊蕩的,財貨也沒有積壓的。所以說:節儉才是正道呵!
法令沒有正式公布,人民偶然做到了,就加以行賞,那是君主的錯誤賞賜。君主進行錯賞則功臣抱怨,功臣抱怨則愚民胡作非為,愚民胡作非為,這是大亂的根源。法令沒有正式公布,就給予懲罰,那是君主的錯罰。君主進行錯罰,則人民輕生,人民輕生,暴人就要興起,幫派朋黨就要出現,而亂賊就要造反了。法令已經公布,而不能依法行賞,這就是叫人民不勉力從公,不執行軍令,不為國死節。人民不勉力從公,不執行軍令,不為國死節,則戰不能勝而守不能固;戰不勝而守不固,國家就不會安全了。法令已經公布,而不能依法行罰,這就是叫人民不服從法令。人民不服從法令,強人就要興起;強人興起,君主地位就危險了。所以說:法律制度一定要合於治國之道,號令一定要嚴明,賞罰一定要信實堅決,這都是規正人民的準則。
凡是大國的君主地位都高,小國的君主地位都低。大國君主何以地位高呢?回答是:被他使用的人多。小國的君主地位何以低呢?回答是:被他使用的人少。既然,被他用的多就高,用的少就低,那么,君主那有不希望更多的人民為己所用呢?要使人民多為己用,怎么辦?回答是:法立令行,人民聽用的就多了;法不立,令不行,人民聽用的就少了。所以,成立的法律和行通的命令多,而所廢者少,人民就不非議,人民不非議就聽從了。成立的法律和行通的命令,如果與所廢者均等,國家就沒有正常的準則,國家沒有正常的準則,人民就去胡作非為了。成立的法律和行通的命令少,而所廢者多,人民就不肯服從,人民不服從法令,暴人就要興起而奸邪之輩就要作亂了。
考察君主之所以愛民,乃是為了使用他們而愛的。為了愛民的原故,不怕毀壞法度,削減命令,那就失去愛民的意義了。單用愛民的辦法使用人民,則人民不服使用,這是很明顯的。善於使用人民的,他可以用殺戮、危害、勞累、飢餓、口渴等方法,用民者可以用這種極端的手段,而人民沒有考慮以為害己的,是因為明王在上,道和法通行全國,人民都能捨棄愛乾的私事而做不愛乾的的公務。所以,善於使用人民的,總是賞賜不任意折扣,刑罰不任意增加。這樣,賢人知所勉力而暴人平息。賢人勉力而暴人平息,功業就隨之而立了。人們可以踏白刃,受矢石,赴湯蹈火來執行君令,君令可以盡行,禁律可以盡止,召來使用,人民不敢轉移力量;送去戰爭,人民不敢姑惜生命。不敢轉移力量,然後可以立功;不敢姑惜生命,然後可以無敵。進無敵,退有功,於是三軍之眾都能夠保全首領,使父母妻子完好安居於國內。所以,對人民不必同他商量事業的創始,而可以同他歡慶事業的成功。因此,仁者、智者、有道者,都不與人民商量事業之開始。
國家從來沒有因為小和不幸而削弱危亡的,一定是因為君主和大臣自身失德,國內的官職、法制、政教有失誤,國外對諸侯國的謀慮有失誤,因而地削而且國危。國家也沒有因為大和僥倖而成功立名的,一定是因為君主和大臣自身有德,國內官職、法制、政教有成就,國外對諸侯國的謀慮有成就。然後功立而且名成。既然如此,治國怎么可以沒有正道?用人怎么可以不用賢人?得正道而引導之,得賢才而使用之,將是對於興利除害大有希望的。希望興利除害,沒有比以身作則更急需的了,而國君尤為重要。如事業受到損害,那一定首先是法令有錯誤。人主將因法令錯誤而受蒙蔽,因蒙蔽而被劫制,因受劫制而被殺。
凡人君之所以成為人君,因為他有權勢。所以,人君失掉權勢,臣下就控制他了。權勢在下面,君主就被臣下所控制;權勢在上面,臣下由君主控制。所以,君臣的地位顛倒,就因為權勢下落。大臣得勢一整年,臣雖不忠,君主也不能奪;兒子得勢一整年,子雖不孝,父親也不能制服。所以《春秋》記事,臣有殺君的,子有殺父的。所以說:堂上可以比百里還遠,堂下可以比千里還遠,門庭可以比萬里還遠。現在,步行一天,一百里地之內的情況就知道了,堂上有事,過十天君主還不知道,這就叫作比一百里還遠了;步行十天,可以了解一千里地的情況,堂下有事,過一月君主還不知道,這就叫比一千里還遠了;步行百天,可以了解一萬里地的情況,門庭有事,過一年君主還不知道,這就叫作比一萬里還遠了。所以,情況進而不出,叫作“滅”;情況出而不進,叫作“絕”;情況報上去而不能達到君主,叫作“侵”;情況下達而中途停止,叫作“壅”。有了滅、絕、侵、墮問題的國君,並不是杜絕或封守了他的門戶,而是政令有所不能推進的原故。所以說:政令重於寶物,政權先於至親,法度重於人民,威權重於爵祿。所以,不可為重寶而看輕政令,不可為至親而把國家政權放在後面,不能為愛民而歪曲法律,不能為爵祿而分讓權威。所以說:權勢是不能給予他人的。
政,就是“正”。所謂正,是用來正確確定萬物之命的。因此,聖人總是精修德性,確定中道以培植這個“正”字,宣揚這個“正”字來治理國家。所以,“正”,是用來制止過頭而補不及的。過與不及都不是正。不正都一樣損害國家。勇而不義損害軍隊,仁而不正損害法度。軍隊失敗,產生於不義;法度的侵蝕,就是產生於不正。說話有雄辯而不務正的,行為有敬懼而不善良的,所以,說話必須合於務正,不苟且強為雄辯;行為必須考慮良善,不苟且保持敬懼。
規矩,是矯正方圓的。人雖有巧目利手,也不如粗笨的規矩能矯正方圓。所以,巧人可以造規矩,但不能廢規矩而正方圓。聖人能制定法度,但不能廢法度而治國家。所以,雖有明徹的智慧、高尚的品德,違背法度而治國,就等於廢除規矩來矯正方圓一樣。
有一種說法:人君的威嚴,不是因為他的德行特別能比一切人都好,而因為他是人君,因而人們尊崇他,並不敢計較他德行的高低。因為他有殺和生的大權,比司命之神還厲害;他還有使人貧富,並使之互相供養的大權;還有使人貴賤,並使之互相服從的大權。君主就是掌握這六項許可權來統治臣下,臣下也看此六者來事奉君主,君臣的結合,便靠這六者為媒介。這六者掌握在大臣手裡一年,臣雖不忠,君主也不能奪;在太子手裡一年,子雖不孝,父親也不能奪。所以《春秋》記事,有臣殺君的,有子殺父的,就因為得此六者而君父還不知道的原故。六項許可權落在臣下手裡,君主就受蒙蔽了。君主受蒙蔽,就是失其政令。所以說:令入而不出叫作“蔽”,令出而不入叫作“壅”,令出而不行叫作“牽”,令入而不能到達君主叫作“瑕”。有了牽、瑕、蔽、壅問題的君主,不是誰敢杜絕和封守他的門戶,而是令不能行的原故。這種情況之所以出現,是因為賢人不來而忠臣不用。所以,君主對於令不可以不慎重。令,是君主的大寶。
有一種說法:賢人不來叫作“蔽”,忠臣不用叫作“塞”,令而不行叫作“障”,禁而不止叫作“逆”。有了蔽、塞、障、逆問題的君主,並不是因為誰敢杜絕和關閉他的門戶,而是賢人不來,令不能行的原故。
凡人民趨從君主,不是趨從他口裡說的什麼話,而是趨從他性情之所好。君主好勇則人民輕死,君主好仁則人民輕財,所以說上面喜愛什麼,下面就一定愛好什麼,而且更厲害。由此,明君知道人民一定是以君主為出發點的,所以要確立法制以自己治理自己,樹立禮儀以自己規正自己。所以,上面不以身作則,下面就不會服從,如人們不肯服從法令,不肯死於制度,國家就一定要亂了。所以。有道的君主,行法令、修制度,總是先於人民躬行實踐的。
凡評定人物都有要領:驕傲的人,沒有偉大人物。驕傲,就是自滿;自滿,就是空虛。行事有了自滿與空虛,事情就被限制。驕傲,是渺小的。凡評價人物而違背古道的,沒有高士。既不知古道而輕易作出論斷的,沒有智士。德行未成於自身而違背古道的,是卑人。事業無根底,遇機會就簡棄其業的,是愚人。獵取虛名的人,沒有賢士;獵取貨利的君主,沒有成王業的君主。賢人立身行事,不想到要出名;成王業的君主行道,也不計較成敗。賢人行事,成王業的君主行道,都是自己想停下來也不可能的。
明君以公治國統一人民來對待當世,忠臣以直道求進來表明他的才能。明君不肯私授爵祿給所愛的人,忠臣不冒充有能來獵取爵祿。君主不以私對國,大臣不冒充有能,能夠這樣做的,雖不能大治,也合於規正人民的準則。當前,任用冒充有能的大臣,事奉以私對國的君主,這樣而能完成功業的,從古至今都不會有。冒充有能的人是容易識破的。我想了想先王的情況,舜有天下的時候,禹為司空,契為司徒,皋陶為治獄的官,后稷為農業的官;這四人都是天下的賢人,還僅只各精一事服務於君主。現在冒充有能的人,做事當官,都是身兼四賢的職責。由此看來,功業之不成,也就容易理解了。所以,那些對高爵重祿無不接受,對勢利官大無不樂從的人,用這些為君主服務,就是所謂冒充有能、纂取財利的大臣。世上沒有以公治國的君主,就沒有以直道求進的士人;沒有識別賢能的君主,就沒有成就功業的大臣。從前三代的授受天下,哪有第二個天下可供營私的呢?
勞民與傷財,莫過於用兵;危國與傷君,也沒有比用兵更快的。這四者之為害是很明顯的,但古往今來都不能廢除。兵當廢而不廢,是錯誤的;兵不當廢而廢之,也是錯誤的。這兩者之為害於國家,都是一樣。黃帝、唐堯、虞舜的盛世,資有天下,權操於一人,這時,兵備都沒有廢除,現今,德行不及上述三帝,天下又不太平,而求廢除兵備,不是太難了么?所以,英明的君主懂得應該專務什麼,防患什麼。國治而人民注意積蓄,這就是所謂專務的事;動靜失宜,這就是所要防患的。因此,明君總是審慎對待所專務的事,而防其所患。
猛毅的君主,不免於外患;懦弱的君主,不免於內亂。猛毅的君主輕於殺人,輕殺的流弊,就是使行正道者不安全。行正道者不安全,有才能之臣就要出亡國外。這些智者知道我們的虛實,為敵國謀取我們,外患就從此到來了。所以說:猛毅的君主不免於外患。懦弱的君主姑借刑殺,姑惜刑殺的錯誤,就是使行邪道者不改正;行邪道者久而不改,群臣就結黨營私;群臣結黨營私,就隱君之善而揚君之惡;隱善揚惡,內亂就從此發生了。所以說:懦弱的君主,不免於內亂。
明君不為至親危害他的國家政權,關懷國家政權甚於關懷至親;不為個人私慾改變法令,尊重法令甚於尊重人君;不為重寶分讓權力,看重權力甚於看重寶物;不為愛民削弱法度,愛法更甚於愛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