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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問

作者:佚名

傳曰:「有從輕而重,公子之妻為其皇姑。有從重而輕,為妻之父母。有從無服而有服,公子之妻為公子之外兄弟。有從有服而無服,公子為其妻之父母。」傳曰:「母出,則為繼母之黨服;母死,則為其母之黨服。為其母之黨服,則不為繼母之黨服。」

三年之喪,既練矣,有期之喪,既葬矣,則帶其故葛帶,絰期之絰,服其功衰。有大功之喪,亦如之。小功,無變也。

麻之有本者,變三年之葛。既練,遇麻斷本者,於免,絰之;既免,去絰。每可以絰必絰;既絰,則去之。

小功不易喪之練冠,如免,則絰其緦小功之絰,因其初葛帶。緦之麻,不變小功之葛;小功之麻,不變大功之葛。以有本為稅。

殤:長、中,變三年之葛。終殤之月算,而反三年之葛。是非重麻,為其無卒哭之稅。下殤則否。

君為天子三年,夫人如外宗之為君也。世子不為天子服。君所主:夫人、妻、大子適婦。大夫之適子為君、夫人、大子,如士服。

君之母,非夫人,則群臣無服。唯近臣及仆驂乘從服,唯君所服,服也。公為卿大夫錫衰以居,出亦如之。當事則弁絰。大夫相為,亦然。為其妻,往則服之,出則否。

凡見人無免絰,雖朝於君,無免絰。唯公門有稅齊衰。傳曰:「君子不奪人之喪,亦不可奪喪也。」傳曰:「罪多而刑五,喪多而服五,上附下附列也。」

譯文

《大傳》篇在談到從服時曾說:有的本應跟著穿較輕的喪服而變為穿較重的喪服,、例如國君的庶子為其生母僅僅頭戴練冠,穿用小功布做的喪服,而且葬後即除;而庶子之妻卻要為庶子的生母服齊衰期。有的本應跟著穿較重的喪服而變為穿較輕的喪服,例如妻為其娘家父母服齊衰期,是重服;而丈夫為其岳父母僅服紹麻,是輕服。有的是自己所從的人不為死者穿孝服而自己卻要為死者穿孝服,例如國君的庶子不為其遠房兄弟服喪,而國君的庶子之妻卻要為庶子的遠房兄弟服喪。有的是本來應該跟著穿孝服卻變為不用跟著穿孝服了,例如國君的庶子為其妻之父母,如果他是嫡子,就可以為之服紹麻三月,但畫為他是嫡子,所以就從有服變為無服了。

古書上又說:如果母親是被父親休棄出門,作兒子的就要為繼母的娘家人服喪;如果母親去世了,那就為母親的娘家人服喪。凡是已為母親的娘家人服過喪的,就不再為繼母的娘家人服喪。

本來正在服三年之喪,而且已經過了小祥之祭,該換穿較輕的喪服了,這時候又碰上了期親之喪,而這位期親也已經埋葬過了,在這種情況下的喪服打扮是,腰間繫上三年之喪該換較輕喪服時所用的葛帶,頭上戴著為期親服喪的葛經,穿的孝服是較輕的功衰。如果碰上的喪事是大功之喪,也照此辦理。如果碰上的喪事是小功之喪,那就用不著改變原來的孝服了。

三年之喪,下葬以後,已經變麻帶為葛帶了,:而這時又遇上了大功以上之喪,為了表示對後喪的哀悼,就要把前喪的葛帶重新變為麻帶。三年之喪,到了小祥以後又遇上小功之喪、這樣,在需要為小功之喪戴免的時候,就要加戴小功的首紐。小功之喪斂殯已畢,不需要再戴免了,就把首續也去掉。對於小功以下之喪,當其斂殯之時,凡需要戴紐的就一定要為之戴續,不需要戴經的時候就去掉它。三年之喪,小祥以後就應改戴練冠,如果此時又遇上小功之喪,不可改動練冠;如果需要為小功、紹麻之喪戴免,那就要加戴小功、紹麻的首經,而腰間仍系當初的葛帶。二喪相連,改換喪服,不能斗輕改重。所以,小功之喪到了以葛易麻的時候,雖然又遇上紹麻之喪,也不能把小功之葛改為練麻之麻;同樣道理,大功之喪到了以葛易麻的時候,雖然又遇上小功之喪,也不能把大功之葛改為小功之麻。只有大功之麻才可以改變斬衰、齊衰之葛。

本來正在服三年之喪,但又遇上了長瘍、中瘍之喪,雖然此時前喪已經易麻為葛,仍然要改服後喪的麻帶。等到後喪的喪服結束,再換成前喪的葛帶。這並不意味著盪服的麻帶就比前喪的葛帶為重,而是因為瘍服的禮數簡單,沒有卒哭以後的易麻為葛之法。如果正在服三年之喪,但又遇上了下盪之喪,就不用這樣做了。

國君要為天子服喪三年,國君的夫人比照外宗的為國君為天子服齊衰期。至於國君的嫡子,為了避嫌,就不再為天子服喪了。國君只為其夫人、為其嫡子、為其嫡子之妻主持喪事。大夫的嫡子為國君、為國君的夫人、為國君的太子所穿的喪服,和士為國君、為國君的夫人、為國君的太子所穿的喪服一樣。國君的母親如果是妾,不是夫人,則群臣不為之服喪;只有國君的近臣、駕車的以及車右隨著國君為之服喪,國君穿什麼樣的喪服,這些人就隨著穿什麼樣的喪服。國君為卿大夫服喪則穿錫衰,無論是在宮中還是出門,都是這樣;但在前往卿大夫之家參加弔唁等活動時,要在皮棄上加上麻紐。大夫之間互相服喪,也是這樣的禮數。為大夫之妻服喪,前往喪家弔唁時可穿錫衰,出門到別的地方去就可以脫掉。凡是在居喪期間出外去求見別人,不可去掉首紐,即令是去朝見國君,也無需去掉首紐。只有進入公門時才要脫掉齊衰孝服,但首續仍然不可去掉。

也但古書上說:作為君子,既不可強迫他人拋開喪親的悲痛,不可忘掉自己喪親的悲痛。古書上又說:雖然罪行有許多種類刑罰只有五等;雖然喪服關係有許多種類,但喪服只有五等。需要重時就往上靠,需要輕時就往下靠,各從其等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