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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公·十五年原文

一、十有五年,春,公孫歸父會楚子於宋。

二、夏,五月,宋人及楚人平。

平者,成也。善其量力而反義也。人者,眾辭也。平稱眾,上下欲之也。外平不道,以吾人之存焉道之也。

三、六月,癸卯,晉師滅赤狄潞氏,以潞子嬰兒歸。

滅國有三術,中國謹日,卑國月,夷狄不日。其日,潞子嬰兒賢也。

四、秦人伐晉。

五、王札子殺召伯、毛伯。

王札子者,當上之辭也。殺召伯、毛伯,不言其何也?兩下相殺也。兩下相殺,不志乎春秋,此其志何也?矯王命以殺之,非忿怒相殺也,故曰,以王命殺也。以王命殺則何志焉?為天下主者,天也。繼天者,君也。君之所存者,命也。為人臣而侵其君之命而用之,是不臣也。為人君而失其命,是不君也。君不君,臣不臣,此天下所以傾也。

六、秋,螽。

七、仲孫蔑會齊高固於無婁。

八、初稅畝。

初者,始也。古者什一,藉而不稅。初稅畝,非正也。古者三百步為里,名曰井田。井田者,九百畝,公田居一。私田稼不善則非吏,公田稼不善則非民。初稅畝者,非公之去公田,而履畝十取一也。以公之與民為已悉矣。古者公田為居,井灶蔥韭盡取焉。

九、冬,蝝生。

蝝非災也。其曰蝝,非稅畝之災也。

十、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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