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吳堪

常州義興縣,有鰥夫吳堪,少孤,無兄弟。為縣吏。性恭順。其家臨荊溪,常於門前,以物遮護溪水,不曾穢污。每縣歸,則臨水看玩,敬而愛之。

積數年,忽於水濱得一白螺,遂拾歸,以水養。自縣歸,見家中飲食已備,乃食之。如是十餘日。然堪為鄰母憐其寡獨,故為之執炊,乃卑謝鄰母。母曰:“何必辭?君近得佳麗修事,何謝老身?”

堪曰:“無。”

因問其母。母曰:“子每入縣後,便見一女子,可十七、八,容貌端麗,衣服輕艷;具饌訖,即卻入房。”

堪意疑白螺所為,乃密言於母曰:“堪明日當稱入縣,請於母家自隙窺之,可乎?”

母曰:“可。”

明旦詐出,乃見女自堪房出,入廚理炊。堪自門而入,其女遂歸房不得。堪拜之。女曰:“天知君敬護泉源,力勤小職,哀君鰥獨,敕余以奉媲。幸君垂悉,無致疑阻。”

堪敬而謝之,自此彌將敬洽。

閭里傳之,頗增駭異。時縣宰豪士,聞堪美妻,因欲圖之。堪為吏恭謹,不犯笞責。宰謂堪曰:“君熟於吏能久矣。今要蝦蟆毛及鬼臂二物,晚衙須納;不應此物,罪責非輕!”堪唯而走出。度人間無此物,求不可得。顏色慘沮,歸述於妻,乃曰:“吾今夕殞矣!”妻笑曰:“君憂余物,不敢聞命;二物之求,妾能致矣。”堪聞言,憂色稍解。妻曰:“辭出取之。”少頃而到。堪得以納令。令視二物,微笑曰:“且出。”然終欲害之。後一日,又召堪曰:“我要蝸斗一枚,君宜速覓此;若不致,禍在君矣!”堪承命奔歸,又以告妻。妻曰:“吾家有之,取不難也。”乃為取之。良久,牽一獸至,大如犬,狀亦類之。曰:“此蝸斗也。”堪曰:“何能?”妻曰:“能食火,奇獸也。君速送。”堪將此獸上宰。宰見之,怒曰:“吾索蝸斗,此乃犬也!”又曰:“必何所能?”曰:“食火。其糞火。”宰遂索炭燒之,遣食;食訖,糞之於地,皆火也。宰怒曰:“用此物奚為!”令除火掃糞。

方欲害堪,吏以物及糞,應手洞然,火飈暴起,焚爇牆宇,煙焰四合,彌亘城門,宰身及一家,皆為煨燼。乃失吳堪及妻。其縣遂遷於西數步,今之城是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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