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十三
冥跡
魏韋英卒後,妻梁氏嫁向子集。嫁日,英歸至庭,呼曰:“阿梁,卿忘我耶?”子集驚,張弓射之,即變為桃人茅馬。
長白山西有夫人墓,魏孝昭之世,搜揚天下才俊,清河崔羅什,弱冠有令望,被徵詣州,夜經於此。忽見朱門粉壁,樓台相望。俄有一青衣出,語什曰:“女郎須見崔郎。”什怳然下馬,入兩重門,內有一青衣通問引前。什曰:“行李之中,忽蒙厚命,素既不敘,無宜深入。"青衣曰:“女郎平陵劉府君之妻,侍中吳質之女。府君先行,故欲相見。”什遂前,入就床坐。其女在戶東立,與什溫涼。室內二婢秉燭,呼一婢令以玉夾膝置什前。什素有才藻,頗善風詠,雖疑其非人,亦愜心好也。女曰:“比見崔郎息駕庭樹,嘉君吟嘯,故欲一敘玉顏。”什遂問曰:"魏帝與尊公書,稱尊公為元城令,然否?”女曰:“家君元城之日,妾生之歲。”什乃與論漢魏大事,悉與《魏史》符合,言多不能備載。什曰:"貴夫劉氏,願告其名。”女曰:“狂夫劉孔才之第二子,名瑤,字仲璋。比有罪被攝,仍去不返。”什乃下床辭出,女曰:“從此十年,當更相逢。”什遂以玳瑁簪留之,女以指上玉環贈什。什上馬行數十步,回顧乃見一大冢。什屆歷下,以為不祥,遂請僧為齋,以環布施。天統末,什為王事所牽,築河堤於垣冢,遂於幕下話斯事於濟南奚叔布,因下泣曰:“今歲乃是十年,可如何也作罷。”什在園中食杏,唯云:“報女郎信,我即去。”食一杏未盡而卒。什十二為郡功曹,為州里推重,及死,無不傷嘆。
南巨川常識判冥者張叔言,因撰《續神異記》,具載其靈驗。叔言判冥鬼十人,十人數內,兩人是婦人。又烏龜狐亦判冥。
於襄陽頔在鎮時,選人劉某入京,逢一舉人,年二十許,言語明晤,同行數里,意甚相得。因藉草,劉有酒,傾數杯。日暮,舉人指支逕曰:“某弊止從此數里,能左顧乎?”劉辭以程期,舉人因賦詩:“流水涓涓芹努(一曰吐)牙,織烏雙飛客還家。荒村無人作寒食,殯宮空對棠梨花。”至明旦,劉歸襄州。尋訪舉人,殯宮存焉。
顧況喪一子,年十七。其子魂游,恍惚如夢,不離其家。顧悲傷不已,因作詩,吟之且哭。詩云:“老人喪其子,日暮泣成血。老人年七十,不作多時別。”其子聽之感慟,因自誓:“忽若作人,當再為顧家子。”經日,如被人執至一處,若縣吏者,斷令托生顧家,復都無所知。忽覺心醒,開目認其屋宇,兄弟親滿側,唯語不得。當其生也,已後又不記。年至七歲,其兄戲批之,忽曰:“我是爾兄,何故批我。”一家驚異,方敘前生事,歷歷不誤,弟妹小名悉遍呼之。抑知羊叔子事非怪也。即進士顧非熊。成式常訪之,涕泣為成式言。釋氏《處胎經》言人之住胎,與此稍差。
屍穸
近代喪禮,初死內棺,而截亡人衣後幅留之。
又內棺加蓋,以肉飯黍酒著棺前,搖蓋叩棺,呼亡者名字,言起食,三度然後止。
琢釘及漆棺止哭,哭便漆不乾也。
銘旌出門,眾人掣裂將去。
送亡人不可送韋革、鐵物及銅磨鏡奩蓋,言死者不可使見明也。董勛言,“《禮》:‘弁服韎韐。’此用韋也。”(一曰"茅韋")
刻木為屋舍、車馬、奴婢,抵蟲蠱等。周之前用塗車、萏靈,周以來用俑。
送亡者又以黃卷、〈蟲葛〉錢、菟毫、弩機、紙疏、掛樹之屬。又作〈車康〉車。車,古蔞也,蔞似屏。
世人死者有作伎樂,名為樂喪。魌頭,所以存亡者之魂氣也。一名蘇衣被,蘇蘇如也。一曰狂阻,一曰觸壙。四目曰方相,兩目曰〈亻欺〉。據費長房識李娥(一曰俄)藥丸,謂之方相腦,則方相或鬼物也,前聖設官象之。
又忌狗見屍,令有重喪。
亡人坐上作魂衣,謂之上天衣。
送亡者不鏡齎奩蓋。
褮,鬼衣也。桐人起虞卿,明衣起左伯桃,輓歌起紼謳。故舊律發冢棄市,冢者重也,言為孝子所重,發一蠒土則坐,不須物也。
“吊”字,矢貫弓也。古者葬棄中野,《禮》:貫弓而吊,以助鳥獸之害。後魏俗竟厚葬,棺厚高大,多用柏木,兩邊作大銅鐶鈕,不問公私貴賤,悉白油絡幰幃[四庫本為“〈車靈〉”]車,迾素槊仗,打虜鼓,哭聲欲似南朝。傳哭輓歌無破聲,亦小異於京師焉。
《周禮》:“方相氏〈區攵〉[四庫本為“毆”]罔象。”罔象好食亡者肝,而畏虎與柏。墓上樹柏,路口致石虎,為此也。
昔秦時陳倉人,獵得獸若彘而不知名。道逢二童子,曰:“此名弗述,常在地中食死人腦。欲殺之,當以柏插其首。”
遭喪婦人有面衣,期已下婦人著幗,不著面衣。又婦人哭,以扇掩面。或有帷幄內哭者。
漢平陵王墓,墓多狐。狐自穴出者,皆毛上坌灰。
魏未有人至狐穴前,得金刀鑷、玉唾壺。
貝丘縣東北有齊景公墓,近世有人開之,下入三丈,石函中得一鵝,鵝迴轉翅以撥石。復下入一丈,便有青氣上騰,望之如陶煙,飛鳥過之輒墮死,遂不敢入。
元魏時,菩提寺增多(一曰“達多”)發冢取磚,得一人,自言姓崔名涵,字子洪,在地下十二年,如醉人,時復遊行,不甚辨了。畏日及水火兵刃。常走,疲極則止。洛陽奉洛里多賣送死之具,涵言:“作柏棺莫作桑欀。吾地下發鬼兵,一鬼稱是柏棺,主者曰:‘雖是柏棺,乃桑欀也。’”
南朝薨卒贈予者以密,應看貂蟬者以雁代之,綬者以書。
先賢大臣冢墓,揭〈衤戈〉[四庫本為“〈衤弋〉”]題其官號姓名,五品以上漆棺,六品以下但得漆際。
南陽縣民蘇調女,死三年,自開棺還家,言夫將軍事。赤小豆、黃豆,死有持此二豆一石者,無復作苦。又言可用梓木為棺。
劉晏判官李邈,莊在高陵,莊客懸欠租課,積五六年。邈因官罷歸莊,方欲勘責,見倉庫盈羨,輸尚未畢。邈怪問,悉曰:"某作端公莊客二三年矣,久為盜。近開一古冢,冢西去莊十里,極高大,入松林二百步方至墓。墓側有碑,斷倒草中,字磨滅不可讀。初,旁掘數十丈,遇一石門,固以鐵汁,累日洋糞沃之方開。開時箭出如雨,射殺數人。眾懼欲出,某審無他,必機關耳,乃令投石其中。每投箭輒出,投十餘石,箭不復發,因列炬而入。至開第二重門,有木人數十,張目運劍,又傷數人。眾以棒擊之,兵仗悉落。四壁各畫兵衛之像。南壁有大漆棺,懸以鐵索,其下金玉珠璣堆集。眾懼,未即掠之。棺兩角忽颯颯風起,有沙迸撲人面。須臾風甚,沙出如注,遂沒至膝,眾皆恐走。比出,門已塞矣。一人復(一曰後)為沙埋死,乃同酹地謝之,誓不發冢。"
《水經》言,越王勾踐都琅琊,欲移允(一曰元)常冢,冢中風生,飛沙射人,人不得近,遂止。按《漢舊儀》,將作營陵地,內方石,外沙演,戶交橫莫耶,設伏弩、伏火、弓矢與沙,蓋古制有其機也。
又侯白《旌異記》曰(一作言):“盜發白茅冢,棺內大吼如雷,野雉悉雊。穿內火起,飛焰赫然,盜被燒死。”得非伏火乎?
永泰初,有王生者,住在揚州孝感寺北。夏月被酒,手垂於床。其妻恐風射,將舉之。忽有巨手出於床前,牽王臂墜床,身漸入地。其妻與奴婢共曳之,不禁地如裂狀,初余衣帶,頃亦不見。其家併力掘之,深二丈許,得枯骸一具,已如數百年者,竟不知何怪。
江淮元和中有百姓耕地,地陷,乃古墓也。棺中得裩五十腰。
處士鄭賓於言,嘗客河北,有村正妻新死,未殮。日暮,其兒女忽覺有樂聲漸近,至庭宇,屍已動矣。及入房,如在梁棟間,屍遂起舞。樂聲復出,屍倒,鏇出門,隨樂聲而去。其家驚懼,時月黑,亦不敢尋逐。一更,村正方歸,知之,乃折一桑枝如臂,被酒大罵尋之。入墓林約五六里,復聞樂聲在一柏林上。及近樹,樹下有火熒熒然,屍方舞矣。村正舉杖舉之,屍倒,樂聲亦住,遂負屍而返。
醫僧行儒說,福州有弘濟上人,齋戒清苦,常於沙岸得一顱骨,遂貯衣籃中歸寺。數日,忽眠中有物齧其耳,以手撥之落,聲如數升物,疑其顱骨所為也。及明,果墜在床下,遂破為六片,零置瓦溝中。夜半,有火如雞卵,次第入瓦下。燭之,弘濟責曰:“爾不能求生人天,憑朽骨何也?”於是怪絕。
近有盜,發蜀先主墓。墓穴,盜數人齊見兩人張燈對棋,侍衛十餘。盜驚懼拜謝,一人顧曰:“爾飲乎?”乃各飲以一杯,兼乞與玉腰帶數條,命速出。盜至外,口已漆矣。帶乃巨蛇也。視其穴,已如舊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