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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遺·卷四·宥過

作者:鄭克

     陳矯赦子

     魏陳矯,為魏郡西部都尉。是時耕牛少,殺者罪至死。曲周民父病,以牛禱,縣結正棄市。矯曰:“此孝子也。”表赦之。出魏志本傳。舊集不載。

     溫恢嘉義

     魏孫禮,為司空軍謀掾。初喪亂時,禮與母相失,同郡馬台求得禮母,禮推家財盡以與台。台後坐法當死,禮私導令逾獄,乃自首。既而,台曰:“臣無逃亡之義。”徑詣刺奸主簿溫恢。恢嘉之,具白太祖,各減死一等。出魏志孫禮傳。舊集不載。

     王承送歸

     晉王承,為東海太守。吏錄一犯夜人,承問:“何處來?”云:“從師家受書還,不覺日暮。”承曰:“鞭撻寧越以立威名,恐非致理之本。”使吏送令歸家。出劉義慶世說,舊集不載。

     袁彖恕罪

     南齊袁彖,為廬陵王子卿咨議參軍。子卿鎮荊州時,南郡江陵縣人苟將之弟胡之婦,為曾口寺沙門所淫,夜入苟家,將之殺沙門,為官司所檢,將之列家門穢行,欲告則恥,忍則不可,實己所殺,胡之列又如此,兄弟爭死。江陵令啟刺史博議,彖曰:“ 將之、胡之,原心非暴。辯讞之日,義哀行路。昔文舉引謗,獲漏疏網;二子心跡,同符古人。陷以深刑,實傷為善。”於是兄弟皆得免死。出南史袁湛傳,彖,其族孫也。舊集不載。

     按:情苟可恕,過無大矣。孝子之殺牛,義士之逾獄,兄弟之爭死,皆是也。如犯夜雖輕罪,苟務立威而不原情,亦豈能恕之?此可為宥過之鑑也。

     韋丹限納

     唐韋丹,鎮江西。有吏掌倉十年,數盈五十萬,因覆量,欠負三千餘石。憫之曰:“欠負如此,豈皆自取費用,必為權勢所須。”乃令搜尋家私文字驗之,其分用名歷具在。因謂諸吏曰:“汝等恃權勢,以取索於倉吏,今其欠負,豈獨賠填?今將貸汝之罪,可各據所得,限一月納足。”皆頓首曰:“君侯以至明察下,準法合當刑責,既釋重罪,填納不辭。”倉吏由是得釋。舊不著出處。蓋唐人小說所載,今新唐書修入丹傳。

     按:侵盜官物,其入己,其與人,罪等耳。然入己之情,貪於貨利,是君子所疾也;與人之情,迫於權勢,是君子所矜也。夫州吏之脅取,倉吏之盜與,豈不知法?但幸其不敗耳。以其可矜而宥倉吏,則不可獨加州吏罪,故並宥焉。且欠負賠填,既已足矣,亦有可恕之道。則置而不問者,乃許其悔過,非縱惡弗治也。

     張詠判行

     張詠尚書,再知益州。先有百姓,告論官染院大破色料,偷瞞入己,禁四十餘人,前政不能決。詠到,慮問,謂告事者:“汝是陳利便人。今一料官物,合使幾何?” 對曰:“使若干。”詠曰:“甚善。可作利便狀來。”判令:“今後依所陳利便施行,不得有違。主典各杖六十,余並放。”見李畋虞部所撰語錄。

     按:染院色料,乃舊例定額,非主典大破。雖有寬剩,豈為偷瞞?但應言上而不言上,亦不得無罪爾。是故斷杖六十。而乾連人悉宥之,蓋以罪不在彼也。吏或苛暴,則將劾大破之罪,理偷瞞之贓,無所不至矣。是安知君子宥過之道哉!

     馬亮縱囚(親事官失金楪一事附)

     馬亮少保,初以殿中丞通判常州。吏有亡失官物者,械繫妻子,乾連數十百人。亮一切縱去,許其自償所負,不逾月而盡輸之。見本傳。

     按:丁謂丞相說:真宗朝,因宴,有親事官失卻金楪一片。左右奏云:“且與決責。”上曰:“不可。且令尋訪。”又奏:“只與決小杖。”上曰:“自有尋訪日限。若限內尋得,只小杖亦不可行也。”至尊守法尚爾,臣子理合如何?見丁晉公談錄。

     胡則籍銅(劉承規一事附)

     胡則侍郎,提舉江南路銀銅場鑄錢監,得吏所匿銅數萬斤,吏懼且死。則曰:“ 馬伏波哀重囚而縱之亡,吾豈重貨而輕數人性命!”止籍為羨餘。

     按:劉承規留後,嘗督封禪漕運。有鑄錢監工匠,訴前後官吏盜銅瘞地僅數千斤。承規佯為不納,密遣人發取送官,不問其罪。殆亦有伏波之意歟?

     趙師民不問

     趙師民龍學,知耀州。民有犯鹽鐵禁者,乃曰:“障其利而罪之,是罔民也。 ”一切不問

     按:此誠仁人之言也。然稍寬之,斯亦可矣。若一切不問,則奸猾之民爭出於此,顧將奈何?君子宥過,不當如是

     姚渙卻賞

     姚渙大卿初監益州交子務時,發奸隱几萬緡,主吏皆當死。渙請於使者,願發其所欺而無及賞典,由是得全者眾。渙,治平二年終於光祿卿。已上四事,並見本傳。

     李崇鞭巫(袁君正一事附)

     已見釋冤門。

     按:梁袁君正,為豫章內史。性不信巫。郡有萬世榮為巫師,君正小疾,主簿熊岳薦之,師云:“須疾者衣為信命。”君正以所著襦與之。事訖,取襦,云:“神將送與北斗君。”君正使檢諸身,於衣里獲之,以為“亂政”,即刑於市而焚其神。一郡無敢行巫者。出南史袁湛傳。君正,其族孫也。舊集不載。

     是皆惡其妄言惑人故爾。情苟可責,惡無小矣,此之謂也。然王制云:“執左道以亂政,殺;假鬼神以疑眾,殺。”李崇鞭笞女巫,雖亦有意懲惡,殆不知王制,故未能正法歟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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