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七·跡賊
作者:鄭克
230、司馬悅視鞘已見釋冤門。
按:此與高湝留靴之術同,但彼譎而此正耳。
231、魏昶搜宅唐中書舍人郭正一破平壤,得一高麗婢,名玉素,極姝艷,令專知財物庫。正一夜須漿水粥,玉素遂毒之。良久,覓婢不得,又失金銀器四十餘事。敕令捕賊,鼎沸三日。長安萬年捉不良有主帥魏昶,請喚舍人家奴,取少年端正者三人,布衫籠頭;又傳衛士四人,問:“十日以來,何人曾覓舍人家?”衛士云:“有投化高麗,留書與舍人捉馬奴,書見在。”取驗之,但言“金城坊中有一空宅”,更無他語。昶乃往金城坊應空宅並搜之,果至一宅,封鎖甚密,即時打開,婢及投化高麗皆在,乃是投化高麗與捉馬奴藏之。敕斬於東市。舊不著出處。按:唐書郭正一傳雲,正一與郭待舉、魏玄同、岑長倩並相高宗、唐平章事自正一等始。正一為中書舍人,不當出征高麗;酷吏周興誣而殺之,非為婢所毒也。其征高麗者有郭待封,乃孝恪之子,武將,其後副薛仁貴伐吐蕃,敗績貶死,附見薛仁貴傳中,亦無為婢所毒事。此蓋小說所載,傳聞繆說,不足信者,姑取其事之跡可也。
按:昶喚舍人家奴,取少年端正者三人,布衫籠頭,欲以譎取之也;又傳衛士四人,問“十日以來,何人曾覓舍人家”,欲以跡求之也。雖兼用二術,然譎賊不效,而跡賊效矣。譬猶得雀者網之一目,而不可以一目之網捕雀也。昶雖小人,而善捕賊,與蘇無名、董行成類矣,特著其事,以勸能者,不為無補也。
232、劉崇龜換刀已見釋冤門。
233、府從事發瘞已見釋冤門。
234、桑懌閉柵(虞詡一事附)桑懌崇班,初以右班殿直,為永安縣巡檢。明道末,京西旱蝗,有惡賊二十三人。樞密院召懌至京師,授以賊名姓,懌曰:“盜畏吾名必潰,潰則難得矣。宜先示之以怯。”至則閉柵,戒軍吏不得一人輒出。居數日,其下不知所為,數請出自效,輒不許。夜與數卒服盜服,跡盜所嘗行處,入民家,老小皆走,獨一媼留為治飲食,如事群盜。懌歸,閉柵三日,復往,自攜具就媼饌,而以余遺媼。媼以為真盜,乃稍就,與語及群盜,媼曰:“彼聞桑殿直來,皆遁去。近閉營不出,知其不足畏,今皆還矣,某在某處,某在某所。”懌又三日往,厚遺之,遂以實告曰:“我桑殿直也,為我察其實勿泄,後三日復來。”又三日而往,媼盡得居處之實,以告懌。明日,部分軍士,盡擒諸盜,其尤強梁者,懌自馳馬取之。見本傳。
按:懌先閉柵譎賊,使不走;乃因媼跡賊,使不覺;然後悉擒之;皆兵法也。
後漢虞詡為朝歌長時,賊寧季等數千人攻殺長吏,屯聚連年,州郡不能禁。詡到官,既誘令劫掠,伏兵殺之;又潛遣貧人能縫者,傭作賊衣,以采線縫其裾為識,有出市里者,吏輒擒之。賊遂駭散,鹹稱神明。出後漢書本傳。是亦兵法也。然於跡賊之術,悉皆有所考焉,顧用者如何耳,故並著之以備採擇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