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漢武明經

作者:桂萬榮

漢景帝時廷尉上囚防年,繼母陳殺防年父,防年因殺陳。依律以殺母大逆論。帝疑之,武帝時年十二為太子,在帝側,遂問之,對曰:夫繼母如母,明不及母。緣父之故,比之於母。今繼母無狀,手殺其父。下手之日,母恩絕矣。宜與殺人同,不宜以大逆論。

謹按大明律云:凡繼母殺其父,聽告,不在乾名犯義之限。今觀漢史所云,防年繼母殺父,因殺繼母,宜與殺人同,不宜以大逆論。竊詳此實倫理之變,若比殺常人,則故殺者斬。若比父母為人殺而子孫擅殺行兇人者,杖六十。其即殺死者勿論。盛世倫理修明,固無此事。萬一遇此,所司當體究的確,比擬奏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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