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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產部·卷十六

作者:李昉

○錢下

崔鴻《十六國春秋·後趙錄》曰:趙王三年,得一鼎,容四升,中有大錢三十,文曰:"當千"、"當萬"。鼎銘十三字,篆不可曉,藏之於永豐倉。因此令私行錢,而民不樂,乃重立禁制,官賦至,皆取錢廛肆,故不行也。

《北史》曰:後魏元誕累遷齊州刺史,在州貪暴,大為人患。有沙門為誕採藥還,見誕,問外訊息,對曰:"惟聞王貪,願王早代。"誕曰:"齊州七萬家,吾至來,一家未得三斗錢,何得言貪也?"

《後魏書》曰:王昕為汝南王悅騎兵參軍。悅數散錢於地,令諸佐爭拾之,昕獨不拾。悅又散銀錢,以目昕,乃取其一。

又曰:高恭之,字道穆。時用錢稍薄,道穆表曰:"百姓之業,錢貨為本。救幣改鑄,王政所先。自頃以來,私鑄薄濫,官司糾繩,掛網非一。在市銅價,八十一文得銅一斤。私鑄薄錢,斤餘二百。既示之以深利,又隨之以重刑,得罪者雖多,奸鑄者彌眾。今錢徒有五銖之文,而無二銖之實,薄甚榆葉,上貫便破,置之水上殆欲不沉。此乃因循有漸,科防不切,朝廷失之,彼復何罪?昔漢文帝以五分錢小,改鑄四銖,至武帝復改三銖為半兩,此皆以大易小,以重代輕也。論今據古,宜改鑄大錢,文載年號,以記其始。則一斤所成止七十六文。銅價至賤,五十有餘,其中人工、食料、錫、炭、鉛、沙,縱復私營,不能自潤,直置無利,自應息心,無復嚴刑廣設也。以臣測之,必當錢貨永通,公私獲允。"後遂用楊侃計,鑄永安五銖錢。

《北齊書》曰:王則,元象初除洛州刺史。則性貪婪,在州取受非法,舊京諸像毀以鑄錢。於時世號"河陽錢",皆出其家。

《後周書》曰:大象元年,初鑄永通萬國錢,以一當十,與五行大布並行。

《北史》曰:隋鄭譯自隆州征還,帝令內史李德林立作詔書,復爵國公,位上柱國。高熲戲謂曰:"筆乾。"答曰:"出為方岳,杖策言歸,不得一錢,何以潤筆?"上大笑。

《唐書》曰:武德中,置錢監於洛、並、益等諸州。今上齊王元吉賜三爐鑄錢,右僕射裴寂一爐。敢有盜鑄者,身死,家口配沒。

又曰:高宗時,詔復開元通寶錢,其乾封所鑄錢,令所司貯納。初,開元錢之文,給事中歐陽詢制詞及書,時稱其工。其字合八分及篆、隸三體,其詞先上後下、次左後右讀之,及上反左迴環,其義皆通。議者以乾封不通商賈,米帛翔踴;以開元錢輕重大小近古,最為折衷,百姓便之。

又曰:乾元中,李輔國奏:"內飛龍廄鑄銅鐘,投乾元新錢二文於爐中,而祈曰:"如聖躬萬福,國祚無疆,凶孽殄除,四方寧謐,則願不銷不鑠,一陰一陽,並見於外。"鍾成,一如所祈。"

又曰:崔衍居宣州十年,頗以勤儉,府庫盈溢。及穆贊代衍,宣州歲饉。贊遂以錢四十二萬代百姓之稅,故宣州人不流散。

又曰:元和中,王鍔奏請於當管蔚州界加置爐,鑄銅錢,漸廢錫錢。詔河東道:"自用錫錢以來,百姓不堪其弊。其蔚州鼓鑄,漸致銅錢,則公私之間,皆得充用。宜委所司子細計料量借錢本,積漸加至五爐。

又曰:李希烈既平,淮西節度使陳仙奇進錢一文,大小如開通之狀,文曰:"天下太平"。雲於希烈庭中得之。命宰臣召百寮遍視之。

《後唐書》曰:朱守殷奏:"於積善坊役所,得古文錢四百五十六,文曰'得一元寶';四百四十,文'順天元寶'。"守殷進納。敕曰:"凡窺奇異,盡系休明。所獲錢文,式昭玄貺。得一者,佇歸於一統;順天者,式契於天心。道煥一時,事光千載。殊休繼出,信史必書,宜付史館。"

又曰:劉仁恭在幽州,以墐土為錢,令部人行使。聚銅錢於山上鑿穴藏之,為無窮之計。

《晉書》曰:右驍衛大將軍張籛,始在雍州,因春景舒和,出遊近郊,憩於大冢之上。忽有黃雀,銜一銅錢,置之而去。未幾,復於衙院晝臥,見二燕相鬥,皆各銜一錢落於籛首後。所獲三錢,嘗秘於巾箱,識者以為大富之徵。

又曰:天福三年敕:"先許鑄錢,仍令每一錢重二銖四黍,十錢重一兩者,切慮逐處闕銅,難依先定銖兩。宜令天下,無問公私,應有銅欲鑄錢者,一任取便,酌量輕重鑄造。因茲不得入錫並鐵,及令缺漏,不堪久遠行用。仍委鹽鐵司明行曉示誡約。"

《管子》曰:桓公請棧台之錢散諸城陽,鹿台之布散諸濟陰。

《商子》曰:今臣之所言,民無一日之繇,官無數錢之費,其弱晉而強秦,有過三戰之勝。

《韓子》曰:或令孺子懷錢挈壺瓮往酤,而狗齕之,酒所以酸。

《呂氏春秋》曰:趙宣子見翳桑之下有臥餓人不能起。趙宣子命食之,拜受而不食。問其故,曰:"臣有母,請持以遺之。"宣子更賜之脯二束、錢一百。

《賈誼書》曰:銅不布,下不得采銅,不得鑄錢,則民反耕田矣。

《鹽鐵論》曰:教與俗改,幣與世易。夏後以貝,周人以紫石,後世或金錢刀布。物極而衰,終始之運也。

又曰:古者市朝而無刀幣,各以所有易所無,抱布貿絲而已。後世則有龜貝金錢。

又曰:夫鑠金在爐,盜蹠不顧;錢刀在路,匹婦撥之。

《論衡》曰:夫文章,豈徒調墨弄筆為英麗哉?載人行,傳人名。楊子《法言》,蜀富貴人齎錢十萬,願載一名,子云不聽。夫富人無仁義,正如圈中之鹿、欄中之牛,安得妄載?

又曰:手中無錢,而欲往市決貨,貨主問錢何在,曰:"無錢。"貨主必不與也。胸中無學,猶手中無錢也。

又曰:淮陽鑄偽錢,吏不能禁。汲黯為太守,不壞一爐,不刑一人,高枕安臥,淮陽政清。

郭子璜《洞冥記》曰:帝升望月台,有三青鴨化為三小童,皆著青綺文襦,各握鯨文大錢五枚,以置帝幾前,身止而影動,因名曰輕影錢。

《潛夫論》曰:諺曰:"痛不著身,言'忍之';錢不出家,言'與之'。猶見朝廷有寇,而言'不足憂也。'"

《風俗通》曰:潁川黃子廉,每飲馬,輒投錢於水。

又曰:河南平陰寵儉,本魏郡鄴人,遭倉卒之世,失亡其父。時儉三四歲,弟在鏹釒保。母抱轉流客居。廬中鑿井,得錢千餘萬,遂巨富。行求老蒼頭。堂上作樂,奴在廚中竊言:"堂上老母,我婦也。"婢以告母,呼問事實,復為夫婦。時人為之語曰:"廬里龐公,鑿井得銅,買奴得翁。"

又曰:錢刀,俗說害中有利,利旁有刀。言人治生,卒多得錢財者,必有刀劍之禍也。案,《漢書》曰:"王莽造大錢,作契刀,錯刀,與五銖錢凡四品並行。"故稱錢刀也。

《列仙傳》曰:祝雞公,洛陽人,居屍鄉北山下,養雞百餘年。雞皆有名字,千餘頭,暮棲樹,晝四散,欲取,呼名即至。賣雞及子得千萬,輒置錢去。

《豫章烈士傳》曰:施陽,字季儒。為舒令,經江夏,遇賊劫奪陽物。賊去後,車上有五千錢,遣人追與。賊聞知陽,悉還其物。陽以付亭長。

《邴原別傳》曰:原字根矩,避地遼東。嘗行得遺錢,拾以系樹枝。此錢既不見取,而系錢者多。原問其故,答者謂之神樹。原惡由己而成淫祀,乃辯之。由是里中遂斂其錢,以為社供。

桓范《世論》曰:靈帝置西園之邸,賣爵,號曰禮錢。錢積如屋,封塗漆書。

杜恕《體論》曰:可以使鬼者,錢也;可以使神者,誠也。

《語林》曰:杜預道:"王武子有馬癖,和長輿有錢癖。"

《竹林七賢傳》曰:王戎女適裴氏,乏用,遣女為貸錢數萬文而未還。女歸,戎色不悅。女遽還錢,乃懌。

乾寶《搜神記》曰:南方有蟲,其形若蟬而大,其子著草葉如蠶種。得子以歸,則母飛來就之。殺其母以塗錢,以其子塗貫,用錢貨市,鏇則自還。故《淮南子術》以之還,名曰青鳧。

《世說》曰:王武子私第近北邙山。於時人多地貴,濟好馬射,買地作埒,編錢布地竟埒。時人號為金埒。

又曰:郗公大聚斂,有錢數千萬。嘉賓甚不同,常朝旦問訊。郗家法:子弟不坐。因倚語移時,遂及錢貨事。郗公曰:"汝政當得錢耳!"乃一日開庫,任意用。郗公始謂正損數百萬許,嘉賓遂一日乞與人,都盡。郗公聞之,大驚不能已巳。

《俗說》曰:王子敬學王夷甫,呼錢為"阿堵物"。後既詔出,赴謝公主簿,過會下,與共擲散。當其夕,手自抱錢戲,竟明日。已後云:"何至須阿堵物?"

《葛仙公別傳》曰:取十錢,使人一一投井中。公井上以器呼錢,人見從井中一一飛出,入公器中。投人刻識之,所呼皆得是所投者。

《關令內傳》曰:關令尹喜,周大夫也,善於天文。登樓四望,見東極有紫氣,喜曰:"應有聖人經過。"果有老子過。喜設坐,行弟子之禮,老子時貧,謂徐甲曰:"雇錢一百。"與約,須達安息國,以黃金頓備錢還。甲既見老子方欲遠遊,疑遂不還,乃作辭詣關令就老子求直。關令以辭呈老子,老子語甲曰:"前與汝約,至安息國頓以黃金相還。云何不能忍辱,便興辭訟乎?汝隨我已三百餘歲,汝命早應死,賴我太玄生符在汝身耳!"言畢,見符從甲口出,甲已成一聚白骨矣。尹喜為請,老子以符投之,甲立更生。喜即以見錢二百萬與甲,遣之。

《汝南先賢傳》曰:平輿閻敞,字子張,為郡五官掾。太守第五嘗被征,以奉錢三十萬寄敞,敞埋置堂上。後嘗舉家病死,惟見孤孫九歲。嘗未死,語云:"吾有錢三十萬,寄掾閻敞。"孫長大來求,敞見之悲喜,取錢盡還之。孫曰:"祖惟言三十萬,今乃百三十,誠不敢當。"敞曰:"府君固謬言耳,郎君無疑之。"

《列異傳》曰:西河鮮子冀,建武中為清河太守,言出錢六百萬作屋,未成而死,趙高代之,計功用錢凡二百萬耳。五官黃秉、功曹劉商言是冀所自取,便表沒冀田宅、奴婢,妻子送日南。俄而白日冀鬼見,入府與商、秉等總計,校定餘錢二百萬,皆商等匿。冀乃表自烈付商,上詔還冀田宅。

《異苑》曰:桂陽臨武徐孫,太元中,江行,見岸有錢溢出,即輦著船中。須臾,悉變成土。

《異苑》又曰:剡縣陳婺妻少寡,與二兒為居。宅中先有古冢,姥母作茗,先以著墳上。息患之,曰:"枯墓何知?"欲掘除之,母苦禁乃止。夜即夢見一人,自說:"沒世以來三百餘載。謬蒙惠澤,賢二子恆欲見毀相賴保護。雖潛壤朽骨,敢忘翳桑之報?"姥霄竊述焉,明,負杖晨興,於外屋得錢十萬,似久埋而貫皆新。還告兒,兒並有慚色,自是設饌愈謹。

《幽明錄》曰:海陵民黃尋,先居家單貧。嘗因大風雨,散錢飛至其家,來觸籬援,誤落餘處,拾而得之。尋後巨富,錢至數千萬。遂擅名於江表。

《三輔黃圖》曰:金寶一,銀寶二,龜寶三,貝寶四,布寶五,泉寶六,凡寶貨六種,卅八品,煩碎難行。乃羅本貨五百枚,為重十二斤,百姓安之。

闞駰《十三州志》曰:青州平原國,和帝延平九年,以封子懷王勝。風俗與舊齊同,然吏奸倍於他。民給衛士,吏賦狐肉,稍從假錢,積至萬餘。歲竟交代,吏無償意。衛士恨恚,取狐肉,沃以酒,從而咒之曰:"狐肉狐肉,尾斯尾斯,身軀雖小,錢多私之!"吏聞之恐,乃償之錢。

盛弘之《荊州記》曰:義熙十二年,有童子群浴南陽淯水。忽岸邊有錢出如流沙,因競取之,手滿放地,尋復行去。乃以衫衣裹縛,各有所得。

王韶之《始興記》曰:勞口東岸有石四方,高百餘仞,其狀如台。父老相傳,此石,昔有三人伐木以作橋,於石頂戲,見數瓮錢,共取半瓮還。

劉道真《錢塘記》曰:防海大塘。郡議曹華信象家富,乃議立此塘,以防海水。信始開募,有致土石一斛,即與錢一斗。旬日之間,來者雲集。塘未成,而誦雲不復取,於是載土者皆棄置而去,塘以之成。既遏絕湖漁,一竟蒙利,縣遷治餘姚。王莽時,縣名泉亭,於是改為錢塘。百姓懷德,立碑塘所,至今猶在。

《地境圖》曰:錢銅之氣,望之如有青雲。

又曰:望錢,千萬以上如車,十萬之精如一素木,萬錢精蓋地如瓮。

江津《上便宜》曰:夫錢之為物,無益饑寒之用,而儲之家,利其不朽。古今行之,蓋亦由此。又便交宜易,小市之宜,誠勝寸裂尺斷,破為大小也。過此以往,無所一用。軍國惟谷與帛,錢雖可積,未急寶也。

《殷仲堪集·太子令》曰:朝廷遂為吾營宮室,顧省不才,而大興役費,深用愧惕。冬氣已應,作者殊常寒苦。可使監殿舍人一月齎酒肉稱勞賜之。吾蒙月俸,錢上生塵,無所用之,可以供事。

晉魯褒《錢神論》曰:大矣哉!錢之為體,有乾坤之象。其積如山,其流如川。動靜有時,行藏有節。市井便易,不患耗折。故親如兄弟,字曰"孔方"。失之則貧弱,得之則富昌。無翼而飛,無足而走。解嚴毅之顏,開難發之口。錢多者居前,錢少者居後。

綦毋氏《論錢》曰:黃銅中方,叩頭對曰:"仆自西方庚幸,分土諸國,處處皆有,長沙、越巂,仆之所守。黃金為父,白銀為母,鉛為長男,錫為少婦。伊我初生,周末時也;景王尹世,大鑄茲也。貪人見我,如病得醫,飢饗太牢,未之喻也。"

成公綏《錢神論》曰:路中紛紛,行人悠悠,載馳載驅,惟錢是求。朱衣素帶,當途之士,愛我家兄,皆無能已。執我之手,托分終始,不計優劣,不論能否。賓客輻湊,門常如市。諺曰:"錢無耳,何可暗使?"豈虛也哉?

趙壹《疾邪賦》曰:文籍雖滿腹,不如一囊錢。

曹植《樂府歌》曰:巢、許蔑四海,商賈爭一錢。

《鄭氏婚禮謁文贊》曰:金錢為質,所歷長久。金取和明,錢用不止。

○貲財

《周禮·地官下·司關》曰:司關,司貨賄之出入。

《後漢書》曰:樊重,字君雲,世善農稼,好貨殖。重性溫厚,有法度。三世共財,子孫朝夕禮敬,常若公家。其營理產業,物無所棄,課役童隸,各得其宜。故能上下戮力,財利歲倍。

《管子》曰:倉廩實,知禮節。國用足,則遠者來。衣食足,則知榮辱矣!不務天時,則財不生;不務地利,則倉不盈。

又曰:桀有天下而用不足,湯有土七十里而用有餘。天非獨為湯雨粟,地非獨為湯出財物。

《尸子》曰:農夫比粟,商賈比財,烈士比義。

《列子》曰:端木子貢之世也,籍其先貲,家累萬金。放意所好,生民所欲,無不為也。庖廚之下不絕煙火,堂廡之上不絕聲樂。行年六十,乃棄其家事,都散庫藏;及其死也,無埋瘞之資。

《孫卿子》曰:仁義禮智之於人也,譬若財貨粟米之於家也,多有者富,少有者貧,至無有者窮。

《文子》曰:使信士分財,不如探籌;使廉士守財,不如閉戶。羽翼美,傷其骨;枝葉茂害其根,憂河之涸,泣以益也。

《呂氏春秋》曰:白公愛財,若梟之愛子。(梟養子,長則食母。白公得荊府庫,不分人。)

《家語》曰:南宮敬叔以富得罪於定公而奔衛。夫子聞之,曰:"若其以貨喪,不若速貧之愈也!"(喪,亡位也。)

又曰:孔子曰:"自季孫賜我千鍾,而交益親。自南宮敬叔之乘我以車也,而道加行。"

《說苑》曰:安陵纏得寵於楚恭王,江乙謂纏曰:"吾聞以財事人者,財盡而交疏;以色事人者,華落而寵衰。子安得長被幸乎?"

《鹽鐵論》曰:荊陽南有桂林之饒,內有江湖之利,左陵陽之金,右蜀、漢之材。吳、越之貸,隋、唐之林,不可勝用;江湖之魚,萊黃之鮐,不可勝食;隴蜀丹沙毛羽,荊陽皮革骨角,江南楠梓竹箭,燕齊魚鹽旃裘,兗豫漆絲絺紵,養生奉終之具也,待商而通。

《潛夫論》曰:富貴,人爭附之;貧賤,人爭去之。富貴而交者,上有稱舉之用,下有貲財之益;與貧賤交者,大有賑貸之費,小有假貸之損。故富貴易為交,貧賤難得適。

又曰:炎帝為市,聚天下之貨,各得其所。

《孫綽子》曰:命駕而游五都之市,天下之貨畢陳矣!

《風俗通》曰:陳留有富老,年九十,無男,娶田家女為妻,一交即氣絕。後生得男,其女曰:"我父死時年尊,何一夕便有子?"爭財數年不決。丞相邴吉出,上殿決獄云:"老翁兒無影,亦復畏寒。"於時八月,取同歲小兒,俱解衣裸之,老翁兒獨呼寒;復令並行日中,無影。因以財與男。

又曰:沛中有富豪,家訾三千萬。小婦子是男,又早失母。其大婦女甚不賢。公病困,恐死後必當爭財,男兒判不全得。因呼族人為遺令云:"悉以財屬女,但以一劍與男,年十五以付之。"兒後大,姊不肯與劍,男乃詣官訴之。司空何武曰:"劍,所以斷決也;限年十五,有智力足也。女及婿,溫飽十五年,已幸矣!"議者皆服,謂武原情度事得其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