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法部·卷十八
作者:李昉
○赦
《易》曰:雷雨作解,君子以赦過宥罪。
《書》曰:眚災肆赦。(眚,過;災,害;肆,緩。言大過害當緩赦之。)又曰:五刑之疑有赦,五罰之疑有赦,其審克之。(刑疑赦從罰,罰疑赦從免,其當伺察,能得其禮。)
《周禮》曰:國君過市,刑人赦。
又曰:司刺,掌三宥三赦之法。一宥曰不識,再宥曰過失,三宥曰遺忘;一赦曰幼弱,再赦曰老耄,三赦曰蠢愚。
《爾雅》曰:赦,舍也。(舍,放置也。)
《論語》曰:子路問政。子曰:"先有司,赦小過,舉賢才。"
《史記》曰:陶朱公子煞人,囚於楚。公曰:"煞人而死,職也。"使少子往視之,乃裝黃金千溢以置褐器中。載以一牛車,遣其少子。朱公長男固請欲行,公不許。長男曰:"長子,家督也。今弟有罪,大人不遣,是吾不肖。"欲自煞,其母為言,不得己而遣長子。為一封書及金,令遺故所善莊生。生乃見楚王曰:"某星犯某宿,獨以德為可以除之。"王乃使封三錢之府。長男以為赦,弟固當出也,重千金虛棄無所為也,乃復見莊生曰:"弟今自赦,故辭去。"生知其意曰:"自入室取金。"莊生恥為兒所賣,乃入見楚王曰:"臣出,道路皆言陶之富人朱公子多將金賂王左右,王非能恤楚而恩赦,乃以陶朱公子也。"楚王大怒,遂煞陶朱公子。明日乃赦,令長子持其弟喪歸也。
《漢書》曰:惠帝冠,赦天下,省法令妨吏民者,除挾書律。(如淳曰:秦皇令,敢有挾持書偶語者,為城旦舂。)
又曰:惠帝崩,太子立為皇帝,年幼,太后臨朝稱制,大赦天下。
又曰:武帝元封二年四月,臨決河塞堤,作《瓠子歌》,赦所過徒。六月,詔曰:"甘泉宮內銅池中產芝,九莖連葉,赦天下。"作《芝房之歌》。五年冬,行南巡,還至泰山,增修封禪,赦天下。六年,詔曰:"朕禮首山,昆田出珍物,化為黃金。祭后土,神光三燭。其赦汾陰殊死以下,賜天下貧民布帛人一匹。益州、昆明反,赦京師亡命令從軍,擊之。後元元年三月,詔曰:"朕郊見上帝,巡於北邊,見群鶴留止,以不羅網,靡所獲。獻薦於泰畤,光景並見,其赦天下也。"
又曰:宣帝地節元年四月,鳳凰集魯,群鳥從之。戊申,立皇太子,赦天下。神爵四年春二月,詔曰:"嘉瑞並見,修興太一、五帝、后土之祠,祈為百姓蒙福。鸞鳳萬舞,集止於旁。齋戒之暮,神光顯著。薦獻之夕,神光交錯,或降於天,或登於地,或從四方來集於壇。上帝嘉饗,海內承福,其赦天下。"
又曰:成帝建始元年二月,詔曰:"乃者火災降於祖廟,有星孛於東井,其大赦天下,鹹得自新。"永嘉元年丙寅,立皇后趙氏,大赦天下。四年正月,行幸甘泉,郊泰畤,神光降集紫殿,大赦天下。
又曰:哀帝建平二年四月,詔曰:"漢家之制,推親親以顯尊尊。定陶恭皇之號,不宜復稱定陶。尊恭皇太后,稱永信宮,立恭皇后廟於京師。赦天下。"
《東觀漢記》曰:吳漢疾篤,上乃親自臨問所欲言。對曰:"臣愚,無所知識,惟願無赦而己。"
又曰:郭躬家世掌法,務在寬平。章和元年,赦天下繫囚,在四月丙子以前,減死罪一等,勿笞,詣金城,而文不及亡命。躬上封事曰:"伏惟天恩莫不盪宥,死罪以下並蒙更生,而亡命捕得獨不沾澤。臣以為赦前犯死罪而系在赦後者,可皆勿笞,詣金城,以全民命益於邊。"上善之,即下詔赦焉。
謝承《後漢書》曰:學士中諸生與李應等更相褒重,莫不畏其貶議。時河內張成善說風角,推占當赦,遂教子煞人。李應為河南尹,督促收捕,既而逢宥獲免。應愈懷憤疾,竟案煞之。
又曰:度尚為荊州刺史。尚見胡蘭餘黨南走蒼梧,懼為己負,仍偽上言蒼梧賊入荊州界,於是徵交趾刺史張磐下廷尉。辭狀未正,會赦見原,磐不肯出獄,方更牢持械節。獄吏謂磐曰:"天恩曠然,而君不出,何乎?"磐因自列曰:"前長沙賊胡蘭作難荊州,餘黨散入交趾。磐身嬰甲冑,涉危履險,討擊凶患,斬殄渠帥,餘燼鳥竄,冒遁還奔。荊州刺史度尚懼磐先言,怖畏罪戾,伏奏見誣。磐備位方伯,為國爪牙,而為尚所枉,授罪牢獄。夫事有虛實,法有是非,磐實不辜,赦無所除。如忍以荀免,永授侵辱之恥,生為惡吏,死為弊鬼。乞傳尚詣廷尉,面對曲直。"廷尉以其狀上,詔書徵尚到廷尉,辭窮授罪,以先有功得原。
又曰:董卓死,陝中諸將後共相要,遣使詣長安相聞,求乞大赦。尚書令王允等以為煞卓時己赦,今復求,一歲不可再赦。李傕等曰:"京師不赦我,我當死,不若決之。若攻長安,克之則可大得天下;不克則盡鈔取三輔婦女財物西上隴,歸鄉里作賊,延命尚可數年。"於是帥兵西向長安。
《魏志》曰:文帝延康元年,授禪即位,改延康為黃初,大赦天下。
又曰:陳留王奐即位,鹹熙二年二月,加相國晉王冕十二旒、天子旌旗、出警入蹕、乘金銀車等。癸未,大赦。八月辛卯,晉王薨。壬辰,晉太子炎紹封襲位。襄武縣言有大人見,長三丈餘,跡長尺二寸,白髮,著黃單衣,黃巾,柱杖,呼人王,始語云,今當太平。九月乙未,大赦。
《吳志》曰:呂蒙病發,孫權迎置內廄,夜不能寐,病中有瘳,為下赦令。
又曰:孫皓天璽元年,吳都言臨平湖自漢末草穢擁塞,令更開通。長老相傳,此湖邊石函中有小石,青白色,長四寸,廣二寸余,刻作皇帝字。於是改年,大赦。
《蜀志》曰:孟光字孝裕,河南人延熙九年秋,大赦。光責大將軍費禕曰:"大赦者,偏枯之物,非明世所宜有也。衰弊窮極,必不得己,然後乃可權而行之耳。今主上仁賢,百僚稱職,有何旦夕之危,倒懸之急,而數施非常之恩,以惠奸宄之惡乎?又鷹隼始擊,而更原宥有罪,上犯天時,下違人理。老夫耄朽,不達治體,竊謂斯法難以經久,豈具瞻之高美所望於明德哉?"禕但顧謝踧踖而己。
乾乏《晉紀》曰:庶人楊氏卒於金墉城。陳留董仲道游於太學,喟然而嘆曰:"建斯室也,何為者乎?每見國家赦書,謀反大逆皆除,其煞祖父母父母者不除,以為道法所不容也。何今日公卿而處議,文飾禮典,以至此事乎?天人之理既惑,大亂將作矣。"顧謂謝鯤、阮千里等曰:"《易》稱知幾其神,卿等各可深逃。"乃身荷擔,妻子推鹿車以入於蜀山,莫知所至。
王隱《晉書》曰:武帝鹹熙二年十二月丙寅,上乃設壇授命於郊,即洛陽宮,幸太極前殿,大赦天下。
又曰:愍帝建興元年夏四月壬申,上即位於長安宮,改年,大赦天下,與之更始,前後不及者,皆除之。
崔鴻《前秦錄》曰:王猛疾病未瘳,符堅大赦死己下。
又曰:永興元年,符堅將為赦,與尚書左僕射王猛、右僕射符融密議於露堂,屏左右為赦文。有一大蒼蠅入自牖間,鳴聲甚大,集於筆端,驅而復來,久之乃去。俄而長安市里相告曰:"官今大赦。"有司以聞,堅驚謂猛、融曰:"禁中何從泄也?"於是敕外推之,鹹言有一小人衣黑衣,大呼於市曰:"官今大赦。"須臾不見。堅嘆曰:"其向者蒼蠅也。"
《後魏書》曰:崔玄伯,太宗時,郡國豪右大為人蠹,乃優詔徵之。人多戀本而長吏逼遣,於是輕薄少年因相扇動,所在聚結,討之不能禁,太宗乃引玄伯及元成侯屈等議赦之。屈曰:"人逃不罪,而反赦之,似若有求於下,不如先誅首惡,赦其黨類。"玄伯曰:"王者治天下,安人為本,何能顧小曲直也?譬琴瑟不調,必改弦而更張。夫赦雖非正道,而可以權行,自秦漢已來,莫不相踵。屈言先誅後赦,會於不能兩去,孰與一行便定?若其赦而不改者,誅之不晚。"太宗從之。
《後周書》曰:明帝三年夏,詔:"比屢有糾發官司赦前事。此雖意在疾惡,但先王制肆眚之道,令天下自新。若又推問,自新何由哉?如此之徒,有司勿為推究。惟庫廄倉廩與海內所共,漢帝有雲,朕天下守財耳。若有侵盜公家財畜錢粟者,魏朝之事,年月既遠,一不須問。自周有天下以來,雖經赦宥,而事跡知者,有司宜即推窮。得實之日,但便免其罪,徵備如法。
《北齊書》曰:宋世良,字元友。為清河太守,甚有善政。天保初,大赦,清河獄內蓬蒿但滿,無囚可赦,惟率將吏拜詔而己。
又曰:後主將大赦,時臨漳令李世業為台所劾,贓多至死。世業即穆提婆對門陸令宣言於齊主,所以大赦。後由是頻赦,遂以為常。平恩縣功曹賀肫,小人奸貪,數犯刑憲,但入狴牢,無不遇赦,故世人以肫為赦之候。
又曰:赦日,武庫令設金雞及鼓於閶闔門外之右。勒集囚徒於闕前,撾鼓千聲,脫枷鎖遣之。
《隋書》曰:張煚為天官司會,與宗伯斛斯徵素不協。徵出為齊州刺史,坐事下獄,自知罪重,遂逾獄而走。帝大怒,購之急。煚上密奏曰:"徵自以負罪深重,懼死遁逃,若不北竄匈奴,則南投吳越。徵雖愚陋,久歷清顯,奔波敵國,尾嫳聖朝。今者炎旱為災,可因茲大赦。"帝從之。徵賴以獲免,煚卒不言。
《唐書》曰:太宗以法吏舞文,尤留意於刑政,每親錄囚徒。貞觀初,時方發生,乃悉放京城死罪繫囚徒歸家,期以秋分還系所囚,敕天下皆放之。是歲,天下死罪囚如期而還者,凡二百九十人。太宗愍其奉法,悉赦之。自是犯法者鮮。貞觀二年,上謂侍臣曰:"凡殊,惟及不軌之輩。古語曰:'小人之幸,君子不幸。一歲再赦,奴人喑啞。'凡養稂莠者,傷禾稼;惠奸宄者,賊良人。昔文王作罰,刑茲無赦。夫小仁者,大仁之賊。故我有天下以來,不甚放赦。今四海安靜,禮義興行,數赦則愚人常冀僥倖,惟欲犯法,不能改過。當須慎赦。"
《尚書大傳》曰:有過必赦,小罪勿增,大罪勿增,老弱不授刑,有過不授罰。故老而授刑謂之悖,弱而授刑謂之克,不赦有過謂之賊。故與其煞不辜,寧失有罪;與其增以有罪,寧失過以有赦。
《家語》曰:孔子為司寇,有父子訟者,夫子同狴(狴,獄也。)而執之,三月而不別也。其父請止,夫子赦焉。季孫聞之不悅,曰:"司寇欺余。曩告余曰:'為國家必先以孝。'余今戮一不孝以教民孝,不亦可乎?又赦之,何哉?"冉有以其言告,孔子喟然嘆曰:"上失其道而煞其下,非理也。不教以孝而聽以獄,是煞不辜;三軍大敗,不可斬也;獄犴不理,不可刑也。何者?上教之不行,罪不在民故也。
《管子》曰:凡殊者,小利而大害也,故久而不勝其禍。無赦者,小害而大利也,故久而不勝其福。故赦者,奔馬之委轡也。無赦者,痤疽之砭石也。
又曰:赦者,先易後難;法者,先難後易。故惠者,民之仇讎也;法者,民之父母也。
《莊子》曰:聞在宥天下,不聞治天下。(郭家注曰:宥使自有則治,法治之則亂。)在也者,恐天下之淫其性也。宥也者,恐天下之遷其德也。天下不淫其性也,不遷其德,有治天下者哉!(無治乃不遷淫耳。)
《淮南子》曰:或曰知天且赦也而煞人,或曰知天且赦而活人,其望赦同,其所利害異。故或吹火而燈,或吹火而滅,所以吹者異也。
《李燮別傳》曰:燮年逃亡,匿臨淄界為酒家傭。靈帝即位,時月經陰道暈五車,史官曰:"有流星昇漢而北,陽芒迫卯,熒惑入大角,犯帝座,其占當有大臣被誅者。故太尉李固,西土人,占在固。今月經陰道,圍五車,宜有赦令,以除此異。"上感此變,大赦天下,求公子孫,酒家且車乘厚送之。
《漢舊儀》曰:踐祚改元,立皇后、太子,赦天下。每赦,自殊死以下及謀反,大逆、不道、諸不當得赦者,皆赦除之。令下,丞相御史復奏可,分遣丞相御史乘傳駕行郡國,解囚徒,布詔書。郡國各分遣吏,傳廄車馬,行屬縣,解囚徒。
《海內先賢傳》曰:王允字子師,誅董卓。阻喃郭汜、李傕等聞卓死,引兵還圍長安,燔掠官省,死者萬數,大赦天下。允忠節三朝,更赦書云:"其赦射帝營宮闕,不從此令。"是日遂及於難。
《華陽國志》曰:丞相諸葛亮,時有言公惜赦,亮答曰:"治世以大德,不以小惠,故匡衡、吳漢不願為赦。先帝亦言吾周鏇陳元方、鄭康成間,每見啟亂之道悉矣,曾不語赦也。若劉景升父子歲歲赦宥,何益於治也?"
王符《潛夫論》曰:凡治疾者,必先知脈之虛實,氣之所結,然後為之方,故疾可愈也。為國者,必先知人之所苦,禍之所起,然後為之禁,故奸可塞也。夫賊良人之甚者,莫大數赦。赦數,則惡人昌而善人傷矣。養稂莠者傷禾稼,惠奸宄者賊良人。《書》曰:文王作罰,刑茲無赦。孝明帝時,荊州舉茂才。初過謝恩賜食。事訖,問何異聞,曰:"巫有劇賊九人,刺史數以互郡,訖不能得。"帝曰:"汝非部南郡從事耶?"對曰:"是。"帝乃震怒曰:"賊發部中不能擒,煞才何以為茂?"乃捶數百,便免官,而切讓州郡。十日之間,賊即伏誅。由此觀之,擒盜賊在於明法,不在數赦。
崔實《政論》曰:孝文皇帝即位二十三年乃赦,示不廢舊章而己。近永平、建初之際,亦六七年乃赦,亡命之子皆老於草野,窮困懲艾皆至於死。頃間以來,歲旦赦,百姓輕為奸非。前年一期之中,大小四赦。諺曰:"一歲再赦,奴兒喑啞。"況不軌之民,孰不肆意?遂赦為常俗,赦以趣赦,轉相驅踧而不得息,雖日赦之,亂甫繁擊耳。
郭子曰:孫秀降晉,武帝厚存寵之,撇馛姨妹蒯氏,室家甚睦。妻嘗怒,乃罵秀為貉子,秀大不平,遂出不復入。蒯氏自悔責,遂請救於帝。時大赦,群臣鹹見。既出,帝獨留秀,從容言天下曠盪,蒯夫人可得從其例不。秀免冠謝,為夫婦如初。
《傅子》曰:若親貴犯罪,大丈必議,小丈必赦,是縱封豕於境內,放長蛇於左右也。
荀悅《漢紀論》曰:大赦,權時之宜,非常典也。漢興,承兵革之後,大過之代比屋可刑,故設三章之法,申以大赦之令,蕩滌穢流,與人更始,時勢然也。後代承業,習而不革,失時宜矣。
《風角書》曰:春甲寅日,風高去地三四丈,鳴條從甲上來,為大赦期六十日。
又曰:候赦法,冬至後盡丁巳之日,南風從己上來,滿三日以上,必有大赦。
《望氣經》曰:黃氣四出,注期五十日,赦。
《古樂府歌》詩曰:始出上西門,遙望秦氏樓。秦氏有好女,自名為女休。女休年十五,為宗行報讎。左執白楊刀,右援宛景矛。上山四五里,問吏得女休。女休前置辭:平生為燕王婦,於今為詔獄囚。刀矛本及下,忄龍橦擊鼓赦書下。